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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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1
【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26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欣刘贤玉何绍建
【审理法官】胡欣刘贤玉何绍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范延华
【当事人】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范延华
【当事人-个人】卢方新范延华
【当事人-公司】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赵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赵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涛赵阳
【代理律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
【被告】范延华
【本院观点】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范延华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撤回上诉;二、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范延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范延华负担1705元,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15某某元(已付给范延华)。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7:44:46
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民终265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发展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卢方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方新。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因与被上诉人范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范延华的上诉。
范延华于同日申请撤回对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范延华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撤回上诉;
二、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83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范延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范延华负担1705元,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15某某元(已付给范延华)。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湖北水镜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方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胡欣
审判员刘贤玉
审判员何绍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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