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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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
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1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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