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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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相关规范
城市规划面
基地关系
对于建筑物外部,设计构思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筑物与环境的关系。
建筑与相邻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
筑可毗邻建造。
建筑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的最低日照要求。
除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建筑基地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红线。
如因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外另定建筑范围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红线不连接时,应设道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1.道路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有三种情况: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
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
其中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属于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
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
2.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如外墙、台阶、橱窗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沿街建筑不得越过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
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
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
3.建筑范围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又称建筑线或建筑红线。
其规定主要有:
(道路)红线后退
契约限制
建筑范围控制线与红线之间的用地,归基地持有者所有,亦供其使用,可布置道路、绿化、停车场及某些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并计入用地面积参加其
他指标的计算。
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
一般情况下,场地应与城市道路(红线)相连。
其连接部分的位置与最小宽度,应满足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交通联系的需要和消防车辆的通行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人员密集的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复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建筑红线是场地与城市道路用地在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界限,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建筑突出物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建筑物的地下部分或地下建筑、建筑基础以及(出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地下管线也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对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规定如下: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但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如公共厕所、治安岗亭、公用电话亭、公交调度室等等,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而建筑的骑楼、过街楼、空中连廊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部分,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或经规划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建造。
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物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规定,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窗罩,活动遮阳、雨篷、挑檐等建筑突出物突入道路红线,但是该突出物必须与建筑本身有牢固地结合,其建筑与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其突入的高度和宽度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在人行道路地面上空
2.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m
2.5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0m,并不应大于
3.0m
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2.5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m
5.0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0m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由牢固的结合。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想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基地高程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路面,以利排水,否则应有地面排水措施。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蚀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基地交通
基地道路出入口的设计,要根据基地所处的地理环境、基地的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具体的分析,合理的布置基地的出入口。
在一般公共建筑的总平面中,出入口应设在所临的干道上,并能与主体建筑出入口有比较方便的联系。
有些建筑由于所处的地段的限制,建设基地不能与干道相邻。
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其出入口与附近的感到方向有比较方便的俩系,给人流活动床到通畅的条件。
当建筑物所处的地段面临几个方向的干道时,就需要对人流的主要来向进行分析,把地段的出入口放在人流较多的部位上,而在其他方向,根据需要设置次要的出入口。
出入口的形式,可以处理成为开敞的,也可以处理成为封闭的。
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视建筑的性质和创作风格而定。
通常在大型公共建筑中,需要设置几个出入口才能满足功能的要求。
在室外空间布局中,配合建筑组合、绿化布置、庭院处理等方面的设计意图,需要考虑一定的内部道路。
这些内部道路的组织安排,应起到试试内外各个各个空间之间有机联系的作用。
对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展、车场等),其同乡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量起不应小于70m。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不应小鱼5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当基地道路坡度较大时民营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建筑高度控制
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
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于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建筑层数
之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
建筑物屋顶上的瞭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地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1.0.5条的规定,建筑物按高度或层数划分普通建筑,高层建筑或超高层建筑。
其具体标准为:
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位低层;4~6层为中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公共建筑物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
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平均层数
指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
平均层数(层)=
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平均层数(层)=
极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
建筑高度的限制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2.3.2条的规定,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密度及容量控制
用地面积
指可供场地建设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即有场地四周道路红线(地产线)所框定的用地总面积,其常用单位为公顷(ha)。
用地面积是计算场地其他控制指标的基础,应予准确把握。
用地面积与用地形状对场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功能布置有很大影响。
不同性质、规模的建设项目对场地的用地面积有不同的要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建筑密度
建筑系数
场地利用系数
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