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对因继承、赠与等引起的B股过户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对因继承、赠与等引起的B股过户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布日期】2002.07.12
•【字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02]52号
•【施行日期】200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对因继承、赠与等引起的B股过户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2]52号)
各证券公司、B股托管银行:
根据财政部2001年11月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本公司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对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等原因引起的 B股非交易过户,向过户双方分别按2‰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印花税按美元计算,计算公式:印花税金额=过户股数 x当日开盘价格 x 印花税率若当日无开盘价格,则使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2、过户双方应缴印花税均通过股票过入方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代缴,其缴纳方式和时间与 B股非交易过户手续费相同;
3、本公司对原日终发送的非交易过户确认文件(BD1)的数据格式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印花税”和“其他费用”两个字段,修改后的 BD1文件数据接口规范
详见附件,其中“印花税”字段显示印花税金额,“其他费用”字段属备用字段,暂不使用;
4、B股非交易过户手续费及其收取方式不变。
请务必在9月1日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及业务数据的正常处理。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附件:BD1 文件数据接口规范
联系电话:************,58739792
本通知以中文版本为准,英文版本仅供参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