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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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山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购买、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报废等全过程。

第三条矿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矿山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监
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报废
等工作,并监督指导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制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
正安全隐患。

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选购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并取得国
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负责,并符
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修,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
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超过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予以报废,并按规定办
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
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新上岗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
可上岗。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
技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矿山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机整顿
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确保矿山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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