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期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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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 算
7、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 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8、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 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分析:乙应否返还1万元给甲?不返还是 否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若干意见》第171条。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
即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类型
1、债权的请求权。基于合同债权的 请求权都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权,如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 请求权等;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 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
法 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从提交或口头诉讼之
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 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所谓的 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 客观情况。
(2) 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
(3) 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权利失去诉 讼保护,或者取得权利等。
(4)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得由当事人自 由意志予以排除或更改。
二、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 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 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 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 算。
(二)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
1. 须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
A、提起诉讼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
2.诉讼时效并不使实体权利本身消灭,而 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 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 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 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 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 成权。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根据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能行使权利时开始 计算的理论和债权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 期间的起算也有区别: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之请求权 从条件成立或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 自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分期清偿 的债权应该从最后一期清偿期限届满 时起算。
(一)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依事实状态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民事 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一定时 间状态,权利效力减损。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时间, 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二) 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 时效
依民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民事时 效可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 时效。
案例:张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其邻居侵权纠纷案
张震是黄海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 驻新疆石河子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黄海市遗留有私 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张震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 将其闲置而未用。张震数年未回家乡,遂写信给其同学询 问房屋情况,1988年8月20日张震获悉:1987年5月张震家 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张震家房门扭开招待 客人,晚上未将炉头熄灭引起火灾,两间房屋被焚烧殆尽。 张震于1990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回家处理此事, 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张震申请未被批 准。1990年9月2日张震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完成以后, 经部队批准张震赶回黄海市,于9月5日向黄海市东山区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其邻居在 答辩中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张震的诉讼请求。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三) 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依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 时效可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 的民事法律制度。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 。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1. 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 提。这是区别于取得时效的关键。
1988年2月10日,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 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 曹斌及裴勇之父随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 医1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 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 余元。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 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 折后未排除外伤颠痫”。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 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 部未痊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等3 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 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 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 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问:该案应如何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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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与刘云是朋友,1988年10月8日张玉因家 中买房向刘云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时,张玉 向刘云写有借据,借据上写明在1989年10月 以前还清。到还款时间,张玉未向刘云还款, 也未提及此事。因和张玉关系很好,刘云也 不好意思提及此事。直到1994年2月,刘云见 张玉既不还款,也不提及此事,只好向张玉 说明他等钱用,希望张玉尽快还他。谁料, 张玉却声称并无此事。刘云大怒,遂将张玉 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玉归还借款并支付 逾期归还的利息。
(二) 特殊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 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 其特点是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 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了四种情况适用一年的特殊时 效:也是短期诉讼时效。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 根据2008年最高院解释,下列债权请求 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 求权;
•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 债权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 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停止 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 请求权。另外,所有权确认请求权也不适 用。此类请求权是与人格权、物权、知识 产权等绝对权的保护相关的请求权,属于 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 求权。
分析:甲的两次诉讼的时效起算时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 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 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 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 的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
9、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 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1993年3月1日甲被他人从背后猛击一棒,当场昏倒, 后经抢救脱险。1996年2月1日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凶 手为乙。同年2月13日甲起诉,要求乙损害赔偿,法 院判决乙赔偿给甲各种费用35000元。1999年7月8日, 甲再次昏倒,经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骨折,凹陷 骨折部位于1993年3月1日外伤部位一致。目前为外伤 性癫痫病,是凹陷骨折压迫脑组织所致”,并提出手 术治疗的意见。后经法医鉴定,结论相同。于是,甲 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损害赔偿。乙辩称:原告伤 后即痊愈,被告已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此事法院 已经判决解决。现过3年,原告再索赔,显无道理; 且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三)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 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 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甲乙是亲姐妹,但关系不好,互不通讯来往, 她们的母亲丙一直居住在西安市甲家,乙工 作和居住在南宁市。丙于1982年3月25日去 世,留下遗产5万元存款,一对祖传玉镯和 三幅清朝名人字画,现价值较高。甲当时只 告诉乙,母亲丙有5万元存款,隐瞒了玉镯 和三幅清朝名人字画的存在。2001年7月1日 才得知实情,遂向甲提出要求分割。
2. 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时间。
3.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功能 减损,因对方的抗辩而丧失胜诉权。但并 不丧失实体权。该实体权成自然权利。
案例
甲于1992年2月1日向乙借人民币1万元, 期限6个月。期限届满后,甲一直未还钱 给乙。1995年1月5日甲将欠款本金及利 息一并偿还给乙。同年1月10日甲以不知 时效已过为由要求乙返还财产,乙拒绝。 于是,甲诉至法院。
问:如何处理此案?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 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 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 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 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 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分析:1、乙能否请求分割一对玉镯和三幅 清朝名人字画?为什么?
2、如果有权请求分割,乙最迟应在什么时 间行使请求权?
二、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 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 间。权利仅在法定期间内存在, 期间届满,即行消灭。 如撤销权行
使时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 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 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1. 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
2. 中 止 的 法 定 事 由 须 存 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权利人行为能力有 问题而无代理人、没 有继承人或遗产管理 人,权利人被控制失 去自由)
(三)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诉讼时效期 间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 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 限制。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除斥期间
一、诉讼时效种类
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 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 遍适应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 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 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 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 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另外,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 的,按照规定。
如《海商法》第257、260条规定,海上 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一年;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 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 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未定履行期或履行期不明的债权 之请求权,应自债权人给债务人清偿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起算。
4、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 自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的时候 起算。
5、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应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及侵害人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 之日起认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伤害 时未曾发现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权利 被侵害。
但有学者认为,动产物权人返还财产请求 权以及未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 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如扶养请求权、抚养请求 权、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 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 求权、排水请求权、日照请求权等,不 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