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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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发放工作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26
•【字号】津政办发[2008]126号
•【施行日期】2008.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
作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根据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的通知》(津财企一〔2007〕7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由原单位发放改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供热补贴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切实
保障职工福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8年冬季采暖期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