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刘少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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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刘少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3
【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30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自学张燕喃张震
【审理法官】宋自学张燕喃张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刘少华
【当事人】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刘少华
【当事人-个人】刘少华
【当事人-公司】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被告】刘少华
【本院观点】刘少华经分配至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工作,后到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属的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被改制后,中房
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2年2月对刘少华的工资晋升进行审批,故一审认定刘少华与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自1990年8月至200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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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少华经分配至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工作,后到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属的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被改制后,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2年2月对刘少华的工资晋升进行审批,故一审认定刘少华与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自1990年8月至200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8:29:38
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刘少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2民终30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143Y。
代表人:王磬扬,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少华。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利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房集团开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在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工作,后该公司改制为开封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其与上诉人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被上诉人为改制后的公司提供劳动,并由改制后公司发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与上诉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刘少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刘少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1990年8月被分配至被告中房公司(原为事业单位性质)处参加工作,并于1996年被调整到被告下属的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集体性质,以下简称为“蓝天实业公司”),并由蓝天实业公司发放工资,但其人事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存。改制前,原告担任蓝天实业公司的副总经理。2000年6月13日,蓝天实业公司向其隶属的中房公司即被告提交了《关于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的申请》,同日,被告向开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同意的申请》。2000年6月23日,开封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汴国企改办(2000)25号《关于同意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进行改制的筹建批复》,同意
蓝天实业公司进行改制。2000年9月26日,蓝天实业公司经全体职工大会通过了《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股份制改制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关于公司名称,确定不再保留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的名称(后注册登记为开封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蓝天有限公司”);关于产权界定,明确了该公司资产100%为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关于股权设置,新公司将集体所有制企业50%的集体净资产按职工工龄、岗位和贡献量化给职工个人(只享受分红权,终极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剩余50%为集体发展基金;关于新公司承担的责任,包括:1、依法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金;2、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3、承担原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4、承担新公司在职职工的社会统筹金;5、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政策性安置人员。2000年11月6日,蓝天实业公司通过了《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实业公司股份制改制补充方案》,内容为:据审计,公司净资产为268535.61元,该资产由蓝天有限公司工会持股,作为股金投资到蓝天有限公司,作为法人股。2000年11月18日,中房集团开封蓝天开发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2000年11月22日蓝天实业公司向被告提交中房汴蓝(2000)39号《关于设立开封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示》;2000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中房汴(2000)54号《批复》,同意蓝天实业公司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2000年12月26日,开封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于2004年3月变更公司名称为开封市蓝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志梅。蓝天实业公司改制后,原公司已不再经营。原公司的资产、人员均转至新成立的民营企业“蓝天有限公司”。原告刘少华继续在蓝天有限公司工作,并由新公司向其发放工资。依据被告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显示,2001年11月蓝天有限公司为原告开立了基本医疗保险账户、××救助账户并于当月为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11月,蓝天集团公司为原告开立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工伤保险账户、生育保险账户并为其补缴了自1995年1月起的上述社会保险费用。原告提交了由被告盖章审批的《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