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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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2004年6月22日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案)
首医学位〔2004〕02号(第一章——第二章,略)
第三章导师资格遴选
第十五条导师资格审核原则
(一)必须在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具有研究生培养点的单位选聘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审核新增导师,应从学校学科建设的全局出发,遵守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优化、有利于培养社会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有利于研究生培养点建设的基本原则。
(三)审核新增导师应注意学科梯队结构合理化,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点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招生。
对具有博士学位,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对于学校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在遴选条件和程序上给予倾斜政策。
(四)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十六条导师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医德医风,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水平较高,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和/或临床工作经验。
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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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从事的学科研究方向稳定并具有优势,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承担着确定的在研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能熟练使用一门外语,具有运用外文进行国际交流的能力,能充分利用外文科技资料进行科学研究,并能指导研究生外文学习。
5、所在学院(研究所)具有培养研究生的必要条件,所在学科具有相应学位授权资格,所在单位具有相应研究生培养点资格。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量化条件
1、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初次选聘的导师年龄不超过56岁,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招收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应有主任医师职称。
2、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的在研科研课题。
实际可支配纵向科研经费应为:科学学位型导师至少六万元,专业学位型导师至少四万元。
3、科研成果:①申报科学学位型博士生导师资格:近五年内应有两篇被SCI/EI/SSCI收录的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学术论文(或两项作为第一授权人的发明专利);②申报专业学位型博士生导师资格:近五年内应有一篇被SCI/EI/SSCI收录的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学术论文,或有一项作为第一授权人的发明专利。
4、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生(已在该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注明),或本人指导的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已获学位。
近五年来至少开设两门学位课程。
5、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研究手段,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至少含一名副高职称人员)协助指导博士生。
招收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的导师应工作在临床第一线,且近五年没有医疗责任事故。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量化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以上级别的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初次选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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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年龄不超过52岁,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学位。
招收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应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级别的职称。
2、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局级或以上级别的在研科研课题。
实际可支配纵向科研经费应为:科学学位型导师至少三万元,专业学位型导师至少二万元。
3、科研成果:①申报科学学位型硕士生导师资格:近五年内应有五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一篇被SCI/E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一项作为第一授权人的发明专利);②申报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资格:近五年内应有三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一篇被SCI/E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一项作为第一授权人的发明专利)。
4、有本科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验(已在该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注明),能开设研究生学位课程。
5、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研究手段和科研协助人员。
对于临床各学科申请人,目前应在临床一线工作,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与教学经验,近五年没有医疗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导师资格遴选程序
新增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两年一次,引进和调入人员导师资格再认定每年两次。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本校人员申请导师资格与引进和调入人员导师资格再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导师申报材料,申报中各项资格以现任用资格为准。
2、学院(研究所)提供培养点资料,若属学院新增培养点,需先通过学校组织的对该学科培养条件的评估。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材料并予以初审。
4、校学位办公室审查个人申请材料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资料,组织学科组答辩(属于导师资格再认定者免除学科组答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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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审定。
(二)校外兼职导师资格的认定程序(详见首医大校字〔2003〕39号文)
1、申请人必须履行我校兼职教授或副教授的聘任程序。
2、履行我校导师遴选的各项程序。
(第四章——第五章,略)
首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