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闸北区等7个区县卫生局调整助产技术、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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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闸北区等7个区县卫生局调整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项目设置事宜的批复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08]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闸北区等7个区县卫生局调整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

术服务项目设置事宜的批复

(沪卫疾妇[2008]43号)

闸北区、长宁区、黄浦区、卢湾区、杨浦区、嘉定区、南汇区卫生局:

根据《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要求,你局关于2008年-2011年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项目设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

业许可程序和有关技术标准,对经同意设置的申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项目的机构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给予相应的换、发证;对经考核不符合技术标准或不按时申请换证的机构,应停止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待考核合格或换证手续完备后,才能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

特此批复。

附件:经同意可设置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项目的机构名单。

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

经同意可设置助产技术、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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