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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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章程
一、名称和住所
本合作社定名为“[XXXXX]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合作社的住所为:[XXXXX]。
二、业务范围
合作社主要从事以下业务范围:
农业种植、养殖及相关技术服务与推广;农产品加工、储存、销售;农业机械设备采购、租赁及维修;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采购服务;开展与农业相关的教育培训与咨询服务;其他与农业合作相关的业务。
三、成员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申请成为成员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四、成员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合作社盈余;对合作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退出合作社。
(二)成员义务: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合作社要求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额;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和批准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等。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业务活动以及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等。
六、出资方式与额度
成员可以通过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
成员出资额由成员大会根据合作社实际需要确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七、财务管理与分配
合作社应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核算。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进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成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成员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也可以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进行分配。
八、章程修改与解散
修改本章程,须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1)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2)合作社破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合作社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成员出资额比例分配。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