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禁止使用药物清单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禁止使用药物清单农业部发布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
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8种)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农药(19种)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农药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农药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不法厂商和个人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方面进行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对于农药行业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一、农药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在农药生产环节,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假冒伪劣农药。
一些不法企业为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通过掺假、冒充、使用劣质原料等手段生产假冒伪劣农药,给农民的生产和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2. 生产超标农药。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化学品,对于其使用的剂量和残留量有严格的标准。
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药效和销售量,可能会超过规定标准生产农药,导致使用后对农田、农作物和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3. 虚假宣传和广告。
农药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往往会夸大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甚至故意隐瞒不良反应和风险。
这些虚假宣传和广告误导了农民和消费者,对其利益构成了威胁。
农药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涉及严重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违规行为,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违规行为除了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外,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一些农药经销商或者销售员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可能会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2. 销售过期农药。
农药的有效期对于农药的药效和安全性至关重要,过期的农药使用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一些企业或销售员可能会销售过期的农药,给农民和环境带来隐患。
3. 不当使用农药。
农民在使用农药时,需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农药使用手册进行操作,但是一些农民为了达到更高的杀虫效果,可能会过量使用农药,甚至混用不同的农药,给自身和农田带来潜在危害。
针对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违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为了严厉打击农药行业的违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
违禁农药处置方案
违禁农药处置方案背景随着农业的发展,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一些不法商贩和企业为了牟利,往往使用一些违禁、超标农药,严重危害种植、养殖和人类健康。
因此,及时处置违禁农药对于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违禁农药分类目前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农药共有40种,其中34种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6种限制使用。
违禁农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能致癌、致畸或致突变的违禁农药,如DDT、敌敌畏等。
2.高毒性的违禁农药,如五毒磷、乐果等。
3.易残留、易污染环境的违禁农药,如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等。
4.功能类违禁农药,如毒鼠强、杀虫王等。
违禁农药处置方案违禁农药的处置是一项涉及环保、农业、卫生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工作。
下面提出几个建议供参考:1. 召回彻底对于已经生产、经营、使用的违禁农药,可以通过召回等方式使违禁农药得到彻底回收和销毁。
召回程序分为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
2. 处置科学对于违禁农药以及其包装渣滓等废弃物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比如,违禁农药应在专门的处置场所进行高温焚烧或采用物理化学处理技术彻底销毁。
3. 加强监管加强对农药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对于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农药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应依法严惩,并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形成震慑力。
结语违禁农药的存在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治理和处置工作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主动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法规和技术,做好环保、防护和卫生工作。
违规使用禁用农药整改通知
违规使用禁用农药整改通知尊敬的各位农户:根据本地农业部门的监测和检查发现,部分农户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禁用农药的现象。
为了维护农业生产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市特发布此通知,对违规使用禁用农药行为进行彻底整改。
一、情况说明根据农业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近期发现部分农户在种植农作物时,使用了禁用农药。
禁用农药的使用违反了我市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严重危害了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二、问题影响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对农作物产量和品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这些禁用农药往往对农作物产生毒害,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出现叶片枯黄、生长迟缓、果实畸形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任度。
此外,长期食用受到禁用农药污染的农产品,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三、整改要求为了切实解决违规使用禁用农药的问题,现向各位农户提出以下整改要求:1. 停止使用禁用农药:各位农户应立即停止使用任何类型的禁用农药,以确保农作物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 更新农药使用知识:农户应加强对农药使用的合理性与安全性的了解,提高对禁用农药的识别和鉴别能力,确保所使用的农药符合相关标准与规定。
3. 加强农药管理:建议各位农户建立完善的农药登记制度,做到农药使用量的登记备案。
加强对农药的储存和保管,确保农药不受潮、不易挥发和放置在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
4. 加强监测和检查:农业部门将加大对违规使用禁用农药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一经发现将严厉惩罚,涉及的农户视情节轻重将被取消相关扶持政策。
四、整改时限为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农户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的一周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改正情况向农业部门进行报告。
五、后续措施农业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农药使用和农作物质量的监测和检查力度。
同时,将加强对农户的培训与引导,提高他们对农药使用的合理性认识,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位农户能积极响应市政府的号召,按时按规定完成整改工作。
农业农村部公布最新《禁限用农药名录》,禁用46种限用20种
农业农村部公布最新《禁限用农药名录》,禁用46种限用20种农业农村部公布最新《禁限用农药名录》,禁用46种限用20种惠农学堂 2019-12-02 11:14:11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化学药剂,可以有效防治病虫害以及调节植物生长。
市面上农药种类丰富,不同的农药对瓜果蔬菜的用法有所差异。
现在国家非常看重食品安全,因此对于农药的使用也出台了很多规范使用政策,而在最新出台的《禁限用农药名录》中就规定,禁止(停止)使用这46种农药,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这20种农药。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46种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注: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
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
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
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20种农药1、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2、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3、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4、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5、毒死蜱、三唑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6、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7、氰戊菊酯: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8、氟虫腈: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3篇)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
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一)农药名称;(二)规格;(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四)净重或净容量;(五)生产厂名、地址;(六)农药类别;(七)使用说明;(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九)生产日期或批号;(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禁止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禁止农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农药使用应坚持谨慎、必要、合理、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农药产品说明书中的用药方法和用量规定进行使用。
第四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农药安全意识和科学使用能力。
第五条禁止使用有毒、高毒农药,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劣质农药,禁止擅自调整农药用量和频次。
第六条禁止在禁药作物上使用农药,禁止在农作物上滥用农药,禁止以农药最大限度为目的使用农药。
第七条农药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农药的使用方法、用量、使用时机等信息,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八条禁止将农药混合使用,禁止在同一土地上短时间内频繁施用相同类别的农药,以免发生交叉毒效和抗药性。
第九条农药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洗农具、装备,避免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十条农药使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停止使用,注意自身安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处理。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农药使用前,应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使用申请,报告使用的农药品种、用药面积、用药量、使用方法等信息,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农药从业人员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农药,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呼吸道和消化道,保护自身健康。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效的健康证明,身体健康、无禁忌症才可从事农药使用工作。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人员应遵守农药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规定,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农药使用工作的要求。
33种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
33种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如何正确实施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禁用农药不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在我国,农药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法律法规,因此对于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的处罚也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罚是十分重要的,而正确实施处罚依据也是保障农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一、禁用农药不合格的定义和范围1. 禁用农药:禁用农药是指在我国范围内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其禁用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2. 不合格处罚依据的范围:不合格处罚依据适用于从事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的主体,包括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农户等。
二、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种类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针对因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造成损失的其他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三、实施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重要性1. 保障农产品安全:禁用农药的使用可能对农产品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害,因此必须对违法使用禁用农药行为进行处罚,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2. 规范市场秩序:对于违法使用禁用农药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强化监管效果:实施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可以有效强化监管的效果,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形成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四、我对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热爱生活、关注食品安全的普通消费者,我深切理解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重要性。
农产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物来源,而禁用农药的不合格使用可能直接危害到我们的健康。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的使用对象、使用地点、使用数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等进行限定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农药使用对象:规定农药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关的农药使用证书或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禁止未经许可的个人或单位私自使用农药。
2. 农药使用地点:规定农药使用仅限于农田、果园、蔬菜大棚等农业生产场所,禁止在城市与居民区等非农业用地使用农药。
3. 农药使用数量:规定农药的使用数量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剂量限制,禁止过量使用农药。
4. 农药使用方法:规定农药的使用方法必须符合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禁止随意改变使用方法,如稀释浓度、喷洒方式等。
5. 农药使用时期:规定农药的使用必须在规定的生长季节、作物阶段和天气条件下进行,禁止在禁用期或不适宜时期使用农药。
6. 农药储存和运输:规定农药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禁止向非农业场所、水体、食品储存区等不安全地点储存和运输农药。
7. 农药残留限制:规定农药残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禁止超标残留农药。
8. 农药包装和标签要求:规定农药包装和标签必须清晰、完整,包含农药的名称、成分、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禁止买卖无标记或伪造农药。
这些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合理利用农药,减少农药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的危害。
各国和地区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遵守相关规定。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5篇)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避免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农产品卫生质量等因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第五条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略〕);(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
第三章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第八条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
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和变化,特别是在如今食品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后,农业中的违禁药物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农林局制定了一系列应对违禁药物的制度,旨在严格管控农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严格的违禁药物清单管理制度农林局建立了严格的违禁药物清单管理制度,将所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药物列入清单,对农民和经销商进行公告并告知其禁止使用。
同时,农林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宣传活动,通过各类媒体和宣传手段向公众讲解违禁药物清单的内容以及使用违禁药物的危害性,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完善的产品检测和监管体系农林局对所有农产产品实行严格的检测和监管体系,每批产品均需接受严格的检测和审查,对使用违禁药物的农民和经销商进行从严惩处,确保农产产品的安全与质量。
同时,农林局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针对被投诉并涉嫌使用违禁药物的产地和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加大惩处力度。
三、加强科技支持和技术指导农林局通过全面推广科学种植和养殖技术,推进农业生产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和意识,加强对违禁药物使用的科技研究和管控。
同时,针对农民对于违禁药物的使用认知不足的情况,农林局还开展了相关技术培训和指导,以便更加有效地遏制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农林局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了一个全面的、网络化的违禁药物监管体系。
通过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库和信息采集系统,实现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全面监控和信息化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违禁药物使用问题的线索,及时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
总结来说,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得公众可以更加安心地享用农业产品。
然而,面对违禁药物问题的挑战,我们需要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不断优化和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违禁药物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林业药械使用管理制度
林业药械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药械使用管理,保障林业工作人员安全及林木健康,促进林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林业药械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林业药械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安全使用。
第四条林业药械使用管理原则为科学、规范、安全、节约。
第五条各级林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林业药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管理。
第二章用药品种及药剂选择第六条林业药械使用应根据病虫草害情况、生长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选择。
第七条选择药剂应根据药效、使用方式等进行认真研究,确保安全高效。
第八条使用农药应查明有效成分、用途、剂量等信息,防止误用。
第九条使用农药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进行,谨防超量使用或频繁使用。
第十条应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农药,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用药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林业药械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悉操作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佩戴相关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药剂时,应注意防护措施,避免接触皮肤或呼吸道。
第十四条使用农药应注意防护区域,确保周围人员及动植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药械后,应及时清洗干净,避免残留物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章用药记录及统计第十六条对每次使用的药剂应进行记录,包括品名、用量、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十七条应将用药记录详细及时地上传至相关平台,以便查看和统计。
第十八条应定期对用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不良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处罚第十九条上级部门应定期进行林业药械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
第二十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使用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由各级林业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林业药械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级林业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执行,确保林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范本农药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重要手段,然而不当使用农药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能对人类和动物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规范农药的使用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农药。
第三条农药的使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的需要,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农药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农药,并提供农药使用说明。
第五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农药使用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农药使用工作。
第六条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过程中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循使用农药的操作规程。
第七条农药使用人员不得向无农药使用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农药或者农药使用服务。
第八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九条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后应当对使用现场进行清洁,防止农药的残留。
第十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农药,防止农药的丢失和损坏。
第二章农药的登记和审批第十一条农药供应商在市场销售农药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登记和审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药供应商在销售农药时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农药的成分、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农药供应商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农药使用指导,并提供使用说明书。
第十五条农药供应商在销售农药时应当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伪劣产品。
第三章农药的使用与处置第十六条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前应当对使用现场进行检查,确保使用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不得超量使用或者不当使用农药。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后应当及时清洗使用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避免农药的残留。
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方案范文
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违禁药物使用和农药残留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制定本行动方案。
二、目标设定1.全面禁止违禁药物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使用。
2.降低农药使用量,推广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
3.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产地和市场质量安全。
三、具体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1)组织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
(2)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2.严格监管农产品生产环节(1)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加大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禁药物使用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降低农药使用量,减少农产品农药残留。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能力。
(2)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和市场质量安全的监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
(2)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1)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2)加大对农产品品牌的宣传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组织保障1.成立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项工作。
2.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五、进度安排1.2023年1-3月,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2.2023年4-6月,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
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为贯彻落实《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林[]86号)扎实推进“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打击牲畜生产、销售、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响应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区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协调,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法工作合力,确保能够及时、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共同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二、强化应急响应(一)疑似样品应急响应程序区、镇相关部门在开展牲畜“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时,一旦检出疑似样品必须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再一次进行确认,并对疑似生猪和同批牲畜进行标记留栏隔离。
初步确认阳性后要按照执法规范程序采样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
同时,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经销商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查清阳性牲畜来源。
经调查,疑似阳性牲畜产地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立即组织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前往养殖场,对存栏的同批可疑阳性牲畜按照规定程序取样,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进行查扣、取样,制作询问笔录、作证据保存,并将可疑样品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
(二)确认样品应急响应程序确认样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追踪溯源、依法立案查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会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及时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禁止销售与用剧高毒农药的规定_0
禁止销售与用剧高毒农药的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一、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上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剧毒高毒农药。
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药经营者应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农药经营的相关手续,并到市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农药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五、全市蔬菜等农作物生产者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使用禁用农药,确保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中销售的蔬菜等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
七、凡违反本规定,销售或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销售与用剧高毒农药的规定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林业农药管理制度内容范本
林业农药管理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农药的管理,保障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林业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林业农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水平。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业农药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生产许可第五条生产林业农药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林业农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农药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和环保设施;(四)符合农药生产安全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林业农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农药经营许可第八条经营林业农药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经营林业农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农药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四)符合农药经营安全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经营林业农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优先采用物理、生物等非化学防治措施。
确需使用农药的,应当选择高效、低毒、环保的农药。
第十二条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使用农药,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者应当做好农药使用记录,包括农药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使用日期、使用面积、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十四条禁止将农药用于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的。
第十五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农药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水平。
农业行业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农业行业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农业的快速发展也给环境和人民健康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农药的使用。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农业行业应该建立科学严谨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农药使用的现状及问题农药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帮助农民控制病虫害,提高作物产量。
然而,由于缺乏科学指导和监管,农药使用存在以下问题:1. 滥用和超量使用:一些农民为了保证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滥用农药或超量使用,导致农药在土壤和水中的残留超标。
2. 违禁药物的使用:一些不法商贩贩卖违禁药物,使得非法药物在农业生产中被使用,给人们的健康和环境带来潜在的风险。
3. 农药误用:农民对于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时机缺乏了解,导致农药效果不佳,同时也浪费了农资和增加了环境负担。
二、建立农药使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为了解决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性:1. 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合理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可以减少农药对土壤、水体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2. 提高农产品质量: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减少农药残留,增强人民对农产品的信心。
3. 健康食品供应:通过建立严格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可以减少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数量,降低人体暴露的风险,保障人们的健康。
三、农药使用管理制度的构建为了有效管理农药的使用,建议建立以下农药使用管理制度: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政府应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 农药登记制度:建立全面的农药登记制度,对农药进行科学评价和安全审查,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3. 农民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对农药正确使用方法、使用时机的了解,减少误用和滥用的发生。
4. 农田监测和风险评估:建立农田监测体系,定期对农田土壤、水体和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评估农药使用的风险,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禁止使用销售高毒农药管理办法
禁止使用销售高毒农药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推进绿色和生态化的要求,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监督,依法查处,全面禁止高毒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工作目标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其复配制剂,严禁销售和使用市政府明确规定禁销禁用的其它高毒农药,加强对假冒伪劣农药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经营伪造、套用、无农药登记证产品的行为。
清理工作要采取重点季节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切实通过清理整治,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我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如期完成,让高毒农药从我乡彻底消失。
三、工作重点(一)加大农药市场整治力度。
依法对农药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打击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检查群众投诉较多的经营主体。
对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质的或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坚决依法吊销许可证;对经营人员未参加上岗培训的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的高毒农药要依照有关规定全部没收,由县农业局农药监督管理站暂存,。
并上报统一处理。
(二)强化高毒农药监管工作。
依据农业部文件规定要求,加强对包括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内的高毒农药的.监管。
以杀虫剂、土壤处理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下大力开展禁用农药的专项整治,加大对禁销禁用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对非法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乡镇、村负责对农户现存的农药进行清缴,对上缴的高毒登记造册,对不上缴高毒农药的农户,给予经济处罚,每发现一瓶罚款500元,如果在瓜果、蔬菜等农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就地销毁其产品,销毁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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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农林局应对违禁药物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林[]86号)扎实推进“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打击牲畜生产、销售、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响应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区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协调,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法工作合力,确保能够及时、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共同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二、强化应急响应
(一)疑似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区、镇相关部门在开展牲畜“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时,一旦检出疑似样品必须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再一次进行确认,并对疑似生猪和同批牲畜进行标记留栏隔离。
初步确认阳性后要按照执法规范程序采样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
同时,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经销商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查清阳性牲畜来源。
经调查,疑似阳性牲畜产地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立即组织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前往养殖场,对存栏的同批可疑阳性牲畜按照规定程序取样,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进行查扣、取样,制作询问笔录、作证据保存,并将可疑样品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确认。
(二)确认样品应急响应程序
确认样品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立即报告区农林水利局,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我区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开展追踪溯源、依法立案查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会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及时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确认阳性牲畜来源为外地养殖场的,区农林水利局应先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告市农业与林业局,并在24小时内以正式文件向其报告,由市农业与林业局协调牲畜
来源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踪溯源,依法查处。
(三)确认阳性牲畜无害化处理程序
在养殖场发现阳性牲畜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据《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阳性牲畜和同群牲畜进行处理;在屠宰场发现阳性牲畜的,《检测报告》送达区经贸局后,由区经贸局对同批牲畜做出无害化处理决定,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三、依法严厉查处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由区农林水利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依法查处。
经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能,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工作建议函告工商、经贸等相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
区、镇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档案,指导养殖场(户)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诚信和纪律机制。
(二)严把“瘦肉精”检验关。
各镇(街、场)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驻屠宰场检疫组要严格落实《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督抽检方案》的要求,确保养殖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存栏量的1%,屠宰环节年均抽检率达到屠宰量的2%的要求得到落实,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监督抽检频率,严防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
(三)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得力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处置“瘦肉精”事件。
(四)未经区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透露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检测结果及有关信息,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