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68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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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68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对共同实施的理解,按照通说和司法实践,其包括三层含义: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以侵权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争议最小。
共同过失,它主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
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
本条文是关于共同侵权诉讼的规定,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解读。
(一)实体方面
1、就请求权而言,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全部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2、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78条1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3、赔偿权利人请求部分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放弃请求其他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其实就放弃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的请求权和相应连带责任赔偿的请求权。
4、责任份额的确定。
民法典第178条2款:“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诉讼程序方面
1、赔偿权利人可以起诉全部侵权责任人。
2、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须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可以依职权追加,也可以由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追加。
3、如果原告不同意起诉或者追加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明确放弃该部分诉讼请求。
4、告知与叙明。
原告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审理机构要告知原告放弃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5、原告放弃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份额赔偿,在诉讼中,就要对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