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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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一)“商”的含义 • 1.辞义学上的解释 • (1)指商品交易之活动。 • (2)指商品交易之主体,即商人。 • “行者为商,坐者为贾。” • 2.经济学上的解释 • 通常是指“买卖商”或“固有商”。 • 但现代社会的经济现实已经大有突破和发展。
2021/3/9
(四)现代商法
• 1.法国商法典:四编。 • 轨迹:法典化、去法典化、再法典化 • 历史功绩:(1)首创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2)采
取客观主义的立法模式。 • 局限所在:(1)体系不当。 • 第一,公法私法不分:商人的禁止性规定;商业注册
;轻罪行为及破产的其他犯罪行为。 • 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商事法院、商事法庭。 • 第三,海商重于陆商。 • (2)内容简单。后另立公司法、票据法之单行法。
2021/3/9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 一、大陆法系商法 • (一)古代商法 • 即中世纪以前的商法。 • 一说,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 • 二说,起源于古希腊。 • 三说,起源于古罗马法。 • (二)中世纪的商法 • 主要是指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其本质为习惯法
或自治法,乃近代商法的直接源头。 • (三)近代商法 • 由习惯法过渡为成文法和国家法。
2021/3/9
2.德国商法典:四编。
• 轨迹:法典化、去法典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资合公司法、有价证券法、保险法等 单行法)、现代化(法典的核心内容仅剩 总纲性商法规范)
• 德国新商法典改采主观主义的立法模式, 对商人适用商法,对非商人适用民法或其 他法律。但商人概念具有普遍性,非特指 某一阶层或阶级。
d’exception) 。 • 在日本学者看来,民法为一般法,商法为特别法,“则须视民法
商法以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标准而规定耶,因之而决”。
2021/3/9
我国学者的其他见解
• 苗延波:商法是仅“相对”地独立于民法的部门法, 但完全独立于其他部门法。
• 简评:“相对”一词的运用表明了言说者的谨慎和精 确,换言之,一方面,我们不可能完全否定民法规范 对商法规范的补充适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 认商法具有独立性。即使是“民法的商法化”或“商 法的民法化”现象,也只不过说明了同属私法领域的 两大相近法律部门相互影响而已,这是法律发展的常 态,尚不足以改变商法的独立性。
款。 • 在比较法上,上述商行为类型与《韩国商法》第46条大同小异。 • (2)商法学术之中的“商”(商≠商事) • ①第一种商、固有商或绝对商。 • ②第二种商或辅助商。 • ③第三种商。 • ④第四种商。
2021/3/9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 1.商法的概念 • (1)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 • (2)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 • (3)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 • (4)中国:主要是从商法的调整对象这一角
的伦理性与商法的技术性及要式性所适用的社会需求?
2021/3/9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本质 • 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商事关系。 • 商事关系,即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律的规定从事商事
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或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 的从事营业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 (一)除了财产关系,商法调整人身关系吗? • (二)除了商事交易关系,商法还调整其他关系吗?
,应如何处理本案?
2021/3/9
典型案例2
• 案情:张某为其未成年的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儿童平安险”。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张某在人寿保险的格式合同上 ,载有“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条款。张 某在合同文本上签上字,并缴纳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但是,在 张某带其子去医院体检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其子不幸身亡。张某 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绝。
2021/3/9
• 以提供服务、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的场所上的行为 ;
• 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 • 承担商行为的代理; • 与居间有关的行为; • 寄卖及其他中介的行为; • 承接保管; • 承接信托; • 承接运输; • 保险; • 有关采矿或者取土行为;
2021/3/9
• 有关机械、设施及其他财产的物融行为; • 有关不动产、设施的开发、建筑行为; • 与商号、商标等使用许可有关的营业行为; • 关于营业上的债权买入、回收等行为。 • 同时,该条款第23项“其他与营业相关的行为”之规定是兜底条
2021/3/9
典型案例1
• 经协商无果,原告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帐支票 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 料厂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 改痕迹,两农业银行被告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 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饲料厂无法证明谁是其前手,即 谁是饲料的购买者,以及支票变造的时间与变造者。
际公约。 • 中国? • (2)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 • (3)商公法与商私法。
2021/3/9
典型案例1
• 案情: • 原告:某服务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中国农业银行
乙支行、某饲料厂。 • 96年7月5日,服务公司为偿付与某食品加工部货款,签发金额为
人民币382.2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的帐转支票一张(号码 为IXIII0547631),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7月7日, 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帐支票的大小 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2.2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饲料厂 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 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某营业所, 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某营业所从原告服务公司 银行帐户上划走人民币7382.20元,转入被告饲料厂帐户。同年7 月底,原告服务公司与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7000 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
业行会规约。 • 4.判例法。 • (二)国际渊源 • 1.国际公约。 • 2.国际惯例:(1)普遍性(时、空);(2)自治性(
产生的自发性、适用的任意性;但其强制力来自商业社 会自身需求);(3)确定性与成文化;(4)跨国性。 • 思考问题:商法的适用顺位?
2021/3/9
典型案例3
• 日本最高裁判所关于商事习惯的判例:对仓储证书的背书 人栏虽有背书人公司的记名和盖章,但没有其代表机关的 签名或记名盖章的背书,作为合乎格式来处理的商习惯法 或商习惯是否存在?
• 法院认为,饲料厂所取得的转帐支票因被更改金额而 无效,造成背书不连续的责任在饲料厂,为此,原告 服务公司多支付的7000元应由被告饲料厂返还,原告 在原支票上开具的382.20元应由原告承付。
2021/3/9
典型案例1
• 问题: • 1.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2.票据背书反映了商法的什么特征? • 3.本案中,原告及法院的观点是否正确
2021/3/9
• 3.日本商法典:四编 • 在立法模式上,采折衷主义,即兼顾主观主义
和客观主义,同时采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
• 4.瑞士债法典 • 一般认为,瑞士债法典首创民商合一的立法体
制。 • 意大利民法典、 俄罗斯民法典亦采民商合一。 • 我国澳门:民商分立。
2021/3/9
二、英美法系商法
• 1.主体方面。 • 2.客体方面。 • 3.目的性方面。 • 4.对价关系方面。 • 5.交易链方面。 • 6.交易形式方面。 • 7.交易方式方面。 • 8.交易种类方面。 • 9.交易功能方面。 • 结论:现代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乃一独立的法
律部门。
2021/3/9
二、商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 商事关系可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 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 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 。
• 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 本不由法律调整。
2021/3/9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 日本判决:即使公司的代表机关表示为公司所为,没有签 名或记名盖章,将此作为合乎格式的背书处理的商习惯法 或商习惯的存在也不能承认。
• 思考: • 1.中国商事合同,只有公司盖章而无个人签章,或者只有
个人盖章而无公司签章,合同效力如何? • 2.票据只有公司盖章而无个人签章,或者只有个人盖章而
无公司签章,其效力如何?
• 一、商法的地位 • (一)两种立法模式 • 1.民商分立模式 • 2.民商合一模式 • (二)商法独立性的依据 • 1.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之客观存在。 • 2.乃市场经济之要求。 • 3.商法具有技术性、通用性及创新性。 • 4.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 5.我国的后发优势。
2021/3/9
(三)商事关系的独特性:商 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主要区别
•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支 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 当支付保险金,因被保险人的死亡与体检是否通过没有关系。
• 问题: • 1.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并说明你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 2.如何认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差问题,如何认识民法
•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 1.调整对象。 • 2.法律属性。 • 3.立法价值。 • 4.法律原则。 • 5.法律内容和法律适用。 • 我国通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 德国学者认为商法是特别私法,但一般不说商法是特别的民法。 • 法国学者认为民法规则构成为普通法,而商法是一种特别法(droit
度,来解读商人的概念。 • 教科书:商法是调整“商人”在“商事交易活
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1/3/9
• 问题之一:商法上的主体,只限于商人吗?非商人呢? • 问题之二:商法上的事项,只限于商事交易活动吗?商事组织内
部活动和商事管理活动呢?
• 2.商法的分类 •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 前者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商法典。 • 后者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商事单行法或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
• 刘士国、杨继: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
2021/3/9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 1.产生原因。 • 2.调整对象。 • 3.法律属性。 • 4.调整方法。
2021/3/9
三、商法的渊源
• (一)国内渊源 • 1.制定法 • 2.习惯法:民商事习惯调查的重要性。 • 3.自治法:(1)公司章程。(2)交易所规则。(3)商
2021/3/9
3.法学上的解释
• (1)商事立法之中的“商” • ①商的本质是什么?营利与营业。 • ②商的范围是什么? •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5条。 • 苗稿《商法通则》第45条第1款列举的商行为达22种之多,即: •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买卖; •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租赁; • 与制造、加工或者修缮有关的行为; • 与电、电波、煤气(天然气)或者供水有关的行为; • 承揽作业或者劳务; • 与出版、印刷或者摄影有关的行为; • 与广告、通信或者信息有关的行为; • 信贷、票据及其他金融交易行为;
• (一)英国商法 • 从判例法、习惯法到制定法。 • (二)美国商法 • 美国统一州法运动:《美国统一商法典》。 •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首席报告员”卢埃林教授:
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哲学。 •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 • (1)制定法典的非国家性。 • (2)适用法典的自律性。 • (3)法律规范的现代性。 • (4)争议处理的自裁性。
2021/3/9
我国学者的其他见解
• 蒋大兴:《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 工》,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 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1)商主体与商 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2)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 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3)商主体与作为消 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4)非商主体与非商王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 事关系。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一)“商”的含义 • 1.辞义学上的解释 • (1)指商品交易之活动。 • (2)指商品交易之主体,即商人。 • “行者为商,坐者为贾。” • 2.经济学上的解释 • 通常是指“买卖商”或“固有商”。 • 但现代社会的经济现实已经大有突破和发展。
2021/3/9
(四)现代商法
• 1.法国商法典:四编。 • 轨迹:法典化、去法典化、再法典化 • 历史功绩:(1)首创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2)采
取客观主义的立法模式。 • 局限所在:(1)体系不当。 • 第一,公法私法不分:商人的禁止性规定;商业注册
;轻罪行为及破产的其他犯罪行为。 • 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商事法院、商事法庭。 • 第三,海商重于陆商。 • (2)内容简单。后另立公司法、票据法之单行法。
2021/3/9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 一、大陆法系商法 • (一)古代商法 • 即中世纪以前的商法。 • 一说,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 • 二说,起源于古希腊。 • 三说,起源于古罗马法。 • (二)中世纪的商法 • 主要是指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其本质为习惯法
或自治法,乃近代商法的直接源头。 • (三)近代商法 • 由习惯法过渡为成文法和国家法。
2021/3/9
2.德国商法典:四编。
• 轨迹:法典化、去法典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资合公司法、有价证券法、保险法等 单行法)、现代化(法典的核心内容仅剩 总纲性商法规范)
• 德国新商法典改采主观主义的立法模式, 对商人适用商法,对非商人适用民法或其 他法律。但商人概念具有普遍性,非特指 某一阶层或阶级。
d’exception) 。 • 在日本学者看来,民法为一般法,商法为特别法,“则须视民法
商法以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标准而规定耶,因之而决”。
2021/3/9
我国学者的其他见解
• 苗延波:商法是仅“相对”地独立于民法的部门法, 但完全独立于其他部门法。
• 简评:“相对”一词的运用表明了言说者的谨慎和精 确,换言之,一方面,我们不可能完全否定民法规范 对商法规范的补充适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 认商法具有独立性。即使是“民法的商法化”或“商 法的民法化”现象,也只不过说明了同属私法领域的 两大相近法律部门相互影响而已,这是法律发展的常 态,尚不足以改变商法的独立性。
款。 • 在比较法上,上述商行为类型与《韩国商法》第46条大同小异。 • (2)商法学术之中的“商”(商≠商事) • ①第一种商、固有商或绝对商。 • ②第二种商或辅助商。 • ③第三种商。 • ④第四种商。
2021/3/9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 1.商法的概念 • (1)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 • (2)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 • (3)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 • (4)中国:主要是从商法的调整对象这一角
的伦理性与商法的技术性及要式性所适用的社会需求?
2021/3/9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本质 • 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商事关系。 • 商事关系,即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律的规定从事商事
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或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 的从事营业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 (一)除了财产关系,商法调整人身关系吗? • (二)除了商事交易关系,商法还调整其他关系吗?
,应如何处理本案?
2021/3/9
典型案例2
• 案情:张某为其未成年的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儿童平安险”。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张某在人寿保险的格式合同上 ,载有“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条款。张 某在合同文本上签上字,并缴纳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但是,在 张某带其子去医院体检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其子不幸身亡。张某 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绝。
2021/3/9
• 以提供服务、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的场所上的行为 ;
• 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 • 承担商行为的代理; • 与居间有关的行为; • 寄卖及其他中介的行为; • 承接保管; • 承接信托; • 承接运输; • 保险; • 有关采矿或者取土行为;
2021/3/9
• 有关机械、设施及其他财产的物融行为; • 有关不动产、设施的开发、建筑行为; • 与商号、商标等使用许可有关的营业行为; • 关于营业上的债权买入、回收等行为。 • 同时,该条款第23项“其他与营业相关的行为”之规定是兜底条
2021/3/9
典型案例1
• 经协商无果,原告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帐支票 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 料厂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2.2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 改痕迹,两农业银行被告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 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饲料厂无法证明谁是其前手,即 谁是饲料的购买者,以及支票变造的时间与变造者。
际公约。 • 中国? • (2)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 • (3)商公法与商私法。
2021/3/9
典型案例1
• 案情: • 原告:某服务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中国农业银行
乙支行、某饲料厂。 • 96年7月5日,服务公司为偿付与某食品加工部货款,签发金额为
人民币382.2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的帐转支票一张(号码 为IXIII0547631),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7月7日, 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帐支票的大小 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2.2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饲料厂 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 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某营业所, 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某营业所从原告服务公司 银行帐户上划走人民币7382.20元,转入被告饲料厂帐户。同年7 月底,原告服务公司与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7000 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
业行会规约。 • 4.判例法。 • (二)国际渊源 • 1.国际公约。 • 2.国际惯例:(1)普遍性(时、空);(2)自治性(
产生的自发性、适用的任意性;但其强制力来自商业社 会自身需求);(3)确定性与成文化;(4)跨国性。 • 思考问题:商法的适用顺位?
2021/3/9
典型案例3
• 日本最高裁判所关于商事习惯的判例:对仓储证书的背书 人栏虽有背书人公司的记名和盖章,但没有其代表机关的 签名或记名盖章的背书,作为合乎格式来处理的商习惯法 或商习惯是否存在?
• 法院认为,饲料厂所取得的转帐支票因被更改金额而 无效,造成背书不连续的责任在饲料厂,为此,原告 服务公司多支付的7000元应由被告饲料厂返还,原告 在原支票上开具的382.20元应由原告承付。
2021/3/9
典型案例1
• 问题: • 1.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2.票据背书反映了商法的什么特征? • 3.本案中,原告及法院的观点是否正确
2021/3/9
• 3.日本商法典:四编 • 在立法模式上,采折衷主义,即兼顾主观主义
和客观主义,同时采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
• 4.瑞士债法典 • 一般认为,瑞士债法典首创民商合一的立法体
制。 • 意大利民法典、 俄罗斯民法典亦采民商合一。 • 我国澳门:民商分立。
2021/3/9
二、英美法系商法
• 1.主体方面。 • 2.客体方面。 • 3.目的性方面。 • 4.对价关系方面。 • 5.交易链方面。 • 6.交易形式方面。 • 7.交易方式方面。 • 8.交易种类方面。 • 9.交易功能方面。 • 结论:现代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乃一独立的法
律部门。
2021/3/9
二、商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 商事关系可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 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 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 。
• 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 本不由法律调整。
2021/3/9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 日本判决:即使公司的代表机关表示为公司所为,没有签 名或记名盖章,将此作为合乎格式的背书处理的商习惯法 或商习惯的存在也不能承认。
• 思考: • 1.中国商事合同,只有公司盖章而无个人签章,或者只有
个人盖章而无公司签章,合同效力如何? • 2.票据只有公司盖章而无个人签章,或者只有个人盖章而
无公司签章,其效力如何?
• 一、商法的地位 • (一)两种立法模式 • 1.民商分立模式 • 2.民商合一模式 • (二)商法独立性的依据 • 1.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之客观存在。 • 2.乃市场经济之要求。 • 3.商法具有技术性、通用性及创新性。 • 4.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 5.我国的后发优势。
2021/3/9
(三)商事关系的独特性:商 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主要区别
•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支 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 当支付保险金,因被保险人的死亡与体检是否通过没有关系。
• 问题: • 1.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并说明你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 2.如何认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差问题,如何认识民法
•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 1.调整对象。 • 2.法律属性。 • 3.立法价值。 • 4.法律原则。 • 5.法律内容和法律适用。 • 我国通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 德国学者认为商法是特别私法,但一般不说商法是特别的民法。 • 法国学者认为民法规则构成为普通法,而商法是一种特别法(droit
度,来解读商人的概念。 • 教科书:商法是调整“商人”在“商事交易活
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1/3/9
• 问题之一:商法上的主体,只限于商人吗?非商人呢? • 问题之二:商法上的事项,只限于商事交易活动吗?商事组织内
部活动和商事管理活动呢?
• 2.商法的分类 •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 前者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商法典。 • 后者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商事单行法或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
• 刘士国、杨继: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
2021/3/9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 1.产生原因。 • 2.调整对象。 • 3.法律属性。 • 4.调整方法。
2021/3/9
三、商法的渊源
• (一)国内渊源 • 1.制定法 • 2.习惯法:民商事习惯调查的重要性。 • 3.自治法:(1)公司章程。(2)交易所规则。(3)商
2021/3/9
3.法学上的解释
• (1)商事立法之中的“商” • ①商的本质是什么?营利与营业。 • ②商的范围是什么? •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5条。 • 苗稿《商法通则》第45条第1款列举的商行为达22种之多,即: •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买卖; •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租赁; • 与制造、加工或者修缮有关的行为; • 与电、电波、煤气(天然气)或者供水有关的行为; • 承揽作业或者劳务; • 与出版、印刷或者摄影有关的行为; • 与广告、通信或者信息有关的行为; • 信贷、票据及其他金融交易行为;
• (一)英国商法 • 从判例法、习惯法到制定法。 • (二)美国商法 • 美国统一州法运动:《美国统一商法典》。 •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首席报告员”卢埃林教授:
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哲学。 •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 • (1)制定法典的非国家性。 • (2)适用法典的自律性。 • (3)法律规范的现代性。 • (4)争议处理的自裁性。
2021/3/9
我国学者的其他见解
• 蒋大兴:《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 工》,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 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1)商主体与商 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2)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 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3)商主体与作为消 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4)非商主体与非商王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 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