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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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足浴行业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保障顾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足浴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足浴服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足浴行业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
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四条足浴场所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明确治安责任。
第五条足浴场所应设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日常
治安管理。
第六条足浴场所应加强内部保卫力量,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
登记,防止可疑人员进入。
第七条足浴场所应加强内部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场所安全。第八条足浴场所应加强对员工的治安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九条足浴场所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足浴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
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足浴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足浴场所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足浴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和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足浴场所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
程序。
第十五条足浴场所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规操作,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六条足浴场所应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存放、使用。
第十七条足浴场所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八条足浴场所负责人对本场所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二十条对在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足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足浴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足浴行业的安全稳定,为广大顾客和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各足浴场所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切实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