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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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1、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2、上级下发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

3、医院统计资料由各职能科室提供,各职能科室应自觉按月、季度、年度向财务科、医教科、护理部等涉及统计工作的科室报送各种统计数字,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各种统计的基础数据来源。

4.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准确、保密,各科室上报的统计数字,必须以财务科综合统计数字为准。

5.信息科根据院领导或职能科室的需要,可对信息系统内的数据进行导出或统计,为医院管理、决策和计划提供依据。如需信息科提供系统内统计数据的,须经相关职能科室提出申请,报院领导批准,未经院领导批准的统计要求,信息科不予受理。

6. 信息科依法提供真实的数据库数据。涉及医院统计工作的科室和人员不得要求信息科修改系统数据,不得删除系统内的业务数据,不得对信息科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修改,擅自修改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7.加强统计法知识学习,提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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