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2023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进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定,均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方法的规定确定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照实供应相关资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状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隐秘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详细项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
第十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向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名目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可以计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开发经营者有权抵制并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并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开发经营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收费监督卡收费监督卡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罚对违反《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由市或者区县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擅自扩大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方法,属于违反建设规划房屋土地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