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锦城大厦物业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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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锦城大厦物业管理费标准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8.22
•【字号】成价函[2003]262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锦城大厦物业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成价函[2003]262号)
成都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锦城大厦物业管理费标准的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规定,同意你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写字间8.00元,营业房8.00元。
此标准包括水、电管线损耗,不得再向业主分摊。
你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应按有关规定提供以下常规服务:共用道路的清洁卫生、楼梯楼道保洁、绿化管理、垃圾清运、维持公共秩序、共用照明;上下水、消防、供电、电梯、共用电视天线等系统的运行及养护;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等费用。
特约服务费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议定。
你公司应按规定使用《成都市物业管理收费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底向我局报送当年收支盈亏情况,接受物
价部门和业主监督。
此复从二○○三年九月起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