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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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名词解释
外交保护名词解释:
(一)指具有与该国建立正常关系的主权国家的政府、民间或国际组织为使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各种必要
措施。
(二)这里讲的是外交保护的主体,即采取外交保护措施的当事国。
实施外交保护的国家和机构(三)国际法上所说的外交保护(四)实施外交保护的方式,包括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调停和斡旋等多种形式,也有直接提出保护主张、促成对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办法。
一般说来,对个人的人身自由,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司法保护是最常见的外交保护方式。
(五)行政保护主要针对公民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如违法拘留、罚款、失踪、监禁等。
(六)司法保护,是指在国内外司法机关的介入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保护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沿革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承担起了新中国的对外交往职能,确立了对外交往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国际法上确立的对外交往的基本原则是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对外开放的基本
国策。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独立自主地处理同各国的关系,既坚持维护我国的独立,又坚持尊重别国的独立和主权;既不依附于任何大国,也不在维护世界和平中使自己处于次要地位;既要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也要反对区域性集团的霸权主义。
对外开放的基
本国策中国的对外开放是有选择、有步骤、分层次进行的。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的外汇资金。
中国把主要的力量放在发展生产和增加创汇能力上。
我国坚持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主动吸引外资,积极扩大出口,增强了经济的活力。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八条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