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接收地方大学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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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090521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090521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为加速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努力选拔和造就大批经过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品学兼优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精神,现就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接收计划(一)接收计划纳入全军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总政治部根据全军干部编配和需求,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拟制年度接收计划,大军区级单位计划于上一年10月底前汇总,全军计划于上一年11月底前下发,并按照计划核发《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

各大单位严格按照接收计划明确的学历层次、专业类别、补充方向和性别比例组织接收工作。

(二)接收计划以本科以上毕业生为主。

院校、科研机构、驻军以上医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以接收研究生为主。

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特殊专业岗位确需接收大专生的,应单独报总部审批。

(三)接收专业根据部队的性质、任务和拟补充岗位的需要确定,优先满足高新武器装备发展和部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重点接收部队需求量大的武器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航空航天类等专业毕业生。

(四)接收计划以充实基层为重点。

(五)严格控制接收女生的数量。

全军接收女生数量实行各大单位分类计划。

各军区不超过本单位接收总数的5%,各军兵种不超过8%,各总部和其他大单位不超过10%。

师以下作战部队原则上不得接收女生。

二、标准条件(一)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从事国防事业。

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学业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

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还应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分别在22、24、29、34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

军队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军队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军队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摘要:江泽民指出,军事教育不仅是军队自身的事情,也是国家整个教育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队人才,这是世界主要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

近几年来,我军依托国民教育培养人才的数量在逐年递增,但从具体的时间过程来看,仍处于尝试、摸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

要做好这些工作,我们还需做出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军队国民教育军事人才一、军队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的现状(一)依托国民高等教育培养国防生近年来,我军开始依托在部分普通高校联合培养国防生,即由军队定向委托地方高校培养,学生毕业后一般由部队分配。

据总后财务部统计,现在军事院校培养1名四年制本科生的总成本约4—6万元。

军队接收1名国防生的总费用只需2万元左右。

因此,利用国民高等教育培养国防生成为我军军事人才尤其是军民通用型人才培养的主要渠道之一。

(二)征召地方大学毕业生入伍我军从1983年开始,成批量地从普通高校征召优秀四年制本科毕业生,让他们在经相关军事院校培训一年军事相关专业知识后,再分配到军队任职。

这称作“4+1”的军事人才培养模式,至今已累计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近万名。

根据军队有关干部部门的跟踪调查资料显示,这些留在部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都已成为了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骨干,有的还成长为各级主官,显示出很好的发展后劲。

从地方高校直接接收毕业生,不仅能够加速军事人才的培养,节约军事教育成本,还能改善军队干部的知识结构与构成,达到国民教育与军事教育优势互补的目的,因而是实现军事院校教育转型与共育军事优秀人才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好路子。

(三)选拔优秀军队干部入地方院校深造长期以来,军队系统的专业技术干部大多是“一次分配定终身”,很少有机会继续深造。

在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加速更新的形势下,这一弊端愈益突出地显现出来。

客观形势要求加大军队干部进行专业技术方面的继续深造,因此,依托培养工作理所当然地应当探索借助地方院校培训部队专业技术干部和部分指挥军官的途径。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的要求,1996年是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新旧体制并轨前的关键一年,需要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为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把好国家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配置管理工作。

在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接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接收协议制发、协议鉴证、毕业生报到、体检、见习期管理等接收工作的主要环节,加大改革步伐,规范主体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现有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今后,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坚持从经过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毕业生,录用专业性很强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必须经中组部、人事部或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批准,在下达的指导内接收。

1996年继续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选拔、培养、考察等工作仍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

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

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

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为引导和规范毕业生接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定。

本文将对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探讨与概述。

一、创新就业方式人社部强调创新就业方式,坚持“多渠道、高质量、适度引导”的方针。

各地高校要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和指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提供相应的创业支持政策。

此外,人社部还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推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实习、实训和就业机会。

二、拓宽就业渠道人社部提出拓宽就业渠道的政策措施,以满足不同高校毕业生的需求。

一方面,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在薄弱地区开展志愿服务,同时推进大中城市社区工作,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补贴支持。

另一方面,鼓励毕业生到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并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

三、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人社部要求各地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这包括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开展专项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组织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等。

此外,人社部还要求各地健全就业统计监测机制,及时了解毕业生就业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政策调整和优化。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引导和监督人社部强调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引导和监督,推动企业合理招用毕业生。

为此,人社部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诚信档案,加强信息共享和违规行为曝光,对虚假招聘、违规竞争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人社部还要求加强用人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招聘工作的专业水平。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为确保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顺利推进,人社部要求各级政府和高校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同时,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舆论引导,提醒毕业生合理规划就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价值观。

此外,人社部还要求各级媒体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报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典型事例,以激励更多毕业生参与到就业创业中。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1983年4月15日)自国家恢复授予和晋升技术职称制度以来,许多军队院校、训练班(队)毕业学员或其所在单位来信来访,要求明确军队指挥院校和建国前后技术、医务院校以及训练班(队)毕业学员的学历。

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院校、训练班(队)学历制度不够健全,不同院校或同一院校的不同班次、不同时期,招生条件、培养目标、学制年限、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差别较大,情况比较复杂。

考虑到军事科学的特殊性,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对军队院校、训练班(队)以往培养目标是干部的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国以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凡总部颁发的训练任务规划、招生通知等文件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已明确规定计算学历。

二、入学时未明确学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和其它文件中也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学历:(一)指挥院校1.凡增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和初级指挥院校的机关干部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一年半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2.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高中毕业生,以及1980年以后经全军或大单位统考入学,经过初级指挥干部培训班学习,学制满3年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3.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4.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其中培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按“指挥院校”第一款办理。

5.军事学院(含原南京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和原高等军事学院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一年半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1997年2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要求大多数学校要按“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新制度运作。

毕业生情况复杂,数量大,就业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握大局,深化改革,稳中求进,围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机制,继续引导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为保证1997年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

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2年。

要结合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过渡,按照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选拔部分思想好、能力强、表现突出的毕业生,补充到县、乡机关工作。

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优秀毕业生的工作,继续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加强指导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性质、机构编制、职能及财政来源,对其接收毕业生进行分类指导。

配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地区和部门,今年接收的毕业生可试行聘用制。

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7.10.17•【文号】卫医发[1997]第34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卫生处,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处(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卫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军队护士的执业管理工作将从199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军队护士执业管理与国家护士管理的接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1997]后卫字第227号发布的《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军队护士,经军队各大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国家卫生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国家承认其护士资格。

二、1997年9月1日前转业的军队护士,凡继续从事护士工作的,其执业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和当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护士注册。

申请注册应向注册机关交验:1.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或现工作单位根据其档案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2.《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学历、健康等有关证明。

学历证明应为军队正式列编的军队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1992年以后学校名单见附件2);3.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护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护士执业证明(见附件3)。

三、1997年9月1日后转业的军队护士,自转业之日起原注册中止。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1999年是我国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

国家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调整的主要措施,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就业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压力依然严重。

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的精神,做好1999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各级人事部门在结构性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不断探索,在推进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拓宽毕业生接收渠道、保证毕业生正常接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今年,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按照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总要求,从开发利用人才资料和保持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知难而进,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二、抓住优化人员结构的机遇,考试录用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行政机关。

今年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增加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地方省级机关要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优化结构、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统筹考试。

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说明及相关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说明及相关注意事项

表格填写说明及相关注意事项一、适用范围《人员调动登记表》适用于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宁单位(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干部和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苏单位调配工人。

《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适用于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录用留学回国初次就业人才。

《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登记表》适用于部省属事业单位在编接收流动人员。

《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适用于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办理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进编手续。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适用于调动人员到户口迁入地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情况登记表》适用于留学回国人员到户口迁入地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二、基本说明“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少数民族人员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栏中填写公历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

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2010.01”。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江苏如皋”。

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

“出生地”栏中填写本人出生的地方。

“政治面貌”栏中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群众。

“本人身份”栏中填写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学生。

“参加工作时间”栏中填写本人初次就业的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栏中填写本人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

“专业特长”栏中填写本人的业务专长。

“身体状况”栏中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现在工作单位”栏中填写调出单位的全称。

“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栏,“职务”适用于管理人员填写,如“处长、经理”等;“职称”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如“教授、副主任医师、经济师”等;“技术等级”适用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填写,如“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文职人员条例》及其配套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原则,着眼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

第三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按编聘用、公开招聘;依法用人、合同管理。

第二章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第四条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符合条件的院内合同制聘用人员也可应聘,通过聘用考核的,需先解除现合同,再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委培生,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以及不适合文职人员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政治条件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执行。

第七条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岗位资格条件;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学历要求。

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应聘护理岗位的,对在本院工作期间荣立三等功、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大专学历,但不得超过当年护理专业招聘人数的10%。

第九条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年龄条件。

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2]34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2]34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搞好毕业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工作是落实人才战略任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当前,高校毕业生的地区分布不平衡和结构性供求矛盾依然存在,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今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的精神,以人才战略总揽全局,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高校毕业生接收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高校毕业生。

县、乡机关要通过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改善人员结构。

要按照《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做好考试录用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47号)的精神,会同公安等部门做好基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优秀毕业生的工作。

解放军四总部规范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

解放军四总部规范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

解放军四总部规范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解放军四总部下发《意见》规范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孙栋廷、王东明)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

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意见》首次对地方大学生干部的接收、培养、管理、使用等环节作出了规范。

《意见》明确,军队将进一步扩大接收理工类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数量,特别是增加接收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生数量。

总参、总后、总装、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接收国家“211工程”高校和省(部)属重点大学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75%,其他军区级单位不低于70%。

《意见》还明确,军队将有计划地扩大国防生招生选拔规模,逐步使国防生成为依托培养生长干部的主要来源,并根据普通高校学费和市场物价变化,及时调整国防奖学金标准;在校学习的国防生,要完成不少于450学时的军政训练,以提高国防生军政素质。

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办公室对国防生实行跟踪考察,及时淘汰不合格培养对象。

《意见》要求,地方大学生到部队报到后,军区级单位要及时组织复审复查,并统一安排1至2个月的入伍集训,在当年8月底前办理入伍审批手续,明确职级待遇。

《意见》还要求军队各级党委和领导,教育帮助地方大学生干部打牢思想政治素质基础,努力提高地方大学生干部履职尽责的本领;根据地方大学生干部的特点合理使用、科学管理,营造有利于地方大学生干部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地方大学生干部在军队机械化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大力宣扬地方大学生干部的优秀典型,大胆提拔使用优秀地方大学生干部,对不适合在军队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完)军队将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地方大学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孙栋廷、王东明)院校任职培训、当兵锻炼、部队代职……解放军四总部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地方大学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23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23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和实施“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

为了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党中央全面审视世纪之交国际国内形势,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出了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决策。

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做好毕业生资源配置工作是落实人才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也应看到,目前高校毕业生结构性供求矛盾依然存在,毕业生资源配置还不够合理,毕业生接收工作也亟待进一步规范。

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今年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的要求,把接收毕业生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调整人才结构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的性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积极开展毕业生资源的余缺调剂,促进人才资源在产业、地区间的合理分布。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市县乡机构改革在搞好人员定岗分流的同时,应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文职人员条例》及其配套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原则,着眼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

第三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按编聘用、公开招聘;依法用人、合同管理。

第二章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第四条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符合条件的院内合同制聘用人员也可应聘,通过聘用考核的,需先解除现合同,再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委培生,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以及不适合文职人员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政治条件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执行。

第七条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岗位资格条件;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学历要求。

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应聘护理岗位的,对在本院工作期间荣立三等功、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大专学历,但不得超过当年护理专业招聘人数的10%。

第九条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年龄条件。

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一览表与人力资源范文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一览表与人力资源范文
电话:0971-
传真:0971-
30、宁夏区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档案转递: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银川市新华东街67号
联系人:田瑞
电话:0951—
传真:0951—
邮编:
31、新疆区
师范类(毕业研究生及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
派遣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14、江西省
师范类、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档案转递: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6号
邮编:
联系人:舒正鸣
电话:0791-
传真:0791-
15、山东省
师范类
派遣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档案转递: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188号
邮编:
电话:0551-、
传真:0551-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地人事局(安庆市、滁州市为教育局)
档案转递: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地人事局(安庆市、滁州市为教育局)
13、福建省
师范类
派遣单位: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生源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022-(档案查询)
3、河北省
师范类
派遣单位:生源地教育局
档案转递:生源地教育局
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22号
邮编:
电话:0311-
传真:0311-
非师范类
派遣单位:河北省人事厅或生源地所在设区市人事局

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暂行规定

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暂行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参动〔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为做好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现将《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从今冬征兵开始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提高士兵队伍素质,推进部队现代化建设,依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部队建设和兵员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根本,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和国民教育发展形势,适应部队信息化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坚持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着力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的路子,努力实现征集与使用、征集与退役安置的良性循环,为我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提供可靠兵员保证。

第三条坚持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方向,把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作为征集对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第二章征集对象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征集的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等全日制公办开民办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

上述学校中,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纳入征集范围。

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具备取得高中毕业文凭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除参加毕业学习或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

军校生分配

军校生分配

[标签:标题]篇一:军队院校对毕业生的分配原则军队院校对毕业生的分配原则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行计划分配、按需补充、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

各类毕业学员必须按照专业和培养目标进行分配。

培养院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当选留适合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毕业生。

毕业学员除培养目标为机关业务的以外,不直接分配到机关工作。

入学手续不全,以及在军事、政治、身体、学业等方面不符合培养目标的学员,不得予以定职定级,不得向部队分配,接收单位不得下达干部任职命令。

军校分类:全军院校和军兵种院校转自:<a href='/gk/'>高校招生网</a>一、军校类型我国的军校分为全军院校和军兵种院校两大类。

全军院校是指由四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直接管理的院校。

对考生来说,选择这种院校,在毕业时选择面比较宽,学员将面向全军,包括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或其他陆军在内进行分配。

全军院校下面又分综合院校和专业院校两类。

综合院校为国防现代化培养高级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与指挥人才,因此,其专业设置口径相对于专业院校来说较宽,专业数量相对较多,对考生来说选择的空间相对较大。

军兵种院校,主要指各军兵种所属的各类院校,其主要特点是学员一般只在本军兵种范围内进行毕业分配,而不是面向全军。

比如,海军院校的毕业学员,一般是到沿海的海军部队工作;空军院校的毕业学员一般到空军部队工作;第二炮兵或陆军其他兵种院校的毕业学员一般也只在本兵种范围内工作。

二、军校专业详解军校招生时一般分指挥类专业和非指挥类专业。

除了这两类专业外,还有一类专业———“合训分流”专业。

考生在报考时要注意分清他们的区别。

1.指挥类专业指挥类专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各军兵种培养军事指挥管理人才。

由于该类毕业生将在军队基层军事、政治、后勤指挥军官以及机关工作的岗位上任职,因此对其培养要求也特别高,具有“战时能指挥,平时能管理”的双重能力。

厦门市接收毕业生流程

厦门市接收毕业生流程

厦门市接收毕业生流程在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一般按照以下程序操作:一、取得办理主体资格及条件1.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

即与本市具有档案管理资格的人才中介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代理人事业务;(本身具有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已经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可跳过此步骤)2.办理入网手续。

在“厦门人事网”主页“单位注册”入口处,直接注册并准确填写“入网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同时将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单位与厦门辖区内的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协议双方都有签章)传真到厦门市人事局网络室(传真号:5090679 )。

市人事局网络室对新用户提交和传真的“入网登记表” 与“厦门市法人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在1 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开通。

二、申报接收毕业生1、用人单位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信息申报接收毕业生须进行以下两个步骤的操作:⑴ 需求计划申报(已申报需求的可直接进入毕业生信息申报环节)毕业生接收系统实行计划与申报信息绑定设置,在申报毕业生信息之前,须申报相应的毕业生需求计划。

◎温馨提示:为掌握市场供求信息,我市每年第四季度均开展用人单位“年度需求计划申报” 工作,凡是有用人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申报下一年度的毕业生需求计划,在申报年度需求计划的基础上方可申报毕业生。

(未申报者视为该单位下一年度无用人需求,系统账户将自动锁定。

)◎温馨提示:单位提前申报的年度需求计划不足的,可在平常业务办理过程中通过申报“平时需求计划”的方式实现需求计划的增加。

⑵ 毕业生信息申报用人单位在毕业生系统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信息,提交市人事局审核。

◎温馨提示:毕业生申报信息要求填写身份证号、入学前生源地(一般是指高中学籍、户籍所在地)、毕业中学等信息,这些信息一般在《就业推荐表》中没有,单位在申报之前需先向毕业生了解、确认。

◎温馨提示: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接收毕业生的,须先到编制部门办理用编手续,开具用编通知书,并经市人事局事业改革处(党群机构经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审核,并由市人事局事业改革处将审核材料及用编通知书转至我局人才开发处,然后提交网络信息。

国家统招统分计划

国家统招统分计划

国家统招统分计划国家统招统分计划是指国家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对全国高等院校毕业生进行统一招聘和统一分配的计划。

该计划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就业公平,优化人才结构,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招聘渠道,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

国家统招统分计划的实施已经历多年,计划规模逐年扩大,涉及的高校和专业范围也在不断增加。

目前,国家统招统分计划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定向招聘,即由用人单位提出需求,向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招聘;二是公共招聘,即企事业单位在教育部指定的统招统分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吸纳全国各大高校毕业生。

国家统招统分计划的实施,对于高校毕业生而言,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提供精准就业方向:定向招聘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精准的就业方向和途径。

用人单位的需求直接关联着招聘对象的专业背景和就业方向,可以让高校毕业生在招聘中更加准确地把握自身的优势和就业方向。

二、增加招聘机会:公共招聘通过统招统分招聘网站,为全国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高校毕业生只需关注统招统分招聘网站的招聘信息,不用费力联系企业,也可以较快地得到有用的招聘信息,从而增加了个人的就业机会和选择余地。

三、提高招聘效率:统招统分计划对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都具有提高招聘效率的作用。

用人单位可以在统招统分计划的框架下,快速了解和筛选符合自身需求的应聘者;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关注招聘网站,得到最新、最全面的招聘信息,省去了招聘信息收集的麻烦和时间成本。

四、促进人才流动:国家统招统分计划的实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就业市场,使得人才流动更加频繁。

高校毕业生在招聘中也能更好地了解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就业环境和要求,提高了竞争力和适应性。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统招统分计划虽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并不等同于一定能够拿到理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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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接收地方大学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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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学位
校内任职
奖惩情况
课题研究情况
论文发表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考核结论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务
政治 面貌
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务
政治 面貌
志愿到总后工作申请
本人签名:
院系推荐意见
政治思想现实表现
(由有关院系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情况做出鉴定)
盖章:
学校推荐意见
盖章:
面试情况
内容
结论
备注
政治立场
入伍动机
思想觉悟
行为举止
形象气质
表达能力
政审结论
审档结论
体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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