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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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评价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组(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各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主业主责,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条落实“两个责任”考核评价基本原则为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考核重点、明确考核标准、强化结果运用。

集团公司党组是落实“两个责任”考核评价主体,党组纪检组协助党组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主体责任考核评价内容为5个方面,共20项考核要素,主要包括: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领导;对党员领导人员进行日常性监督;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监督责任考核评价内容为8个方面,共20项考核要素,主要包括: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廉洁警示教育;纪检监察机构“三转”。

第七条“两个责任”考核评价具体内容及考核要素,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和要求及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考核评价方式
第八条以完整年度为考核评价周期,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办公室每年年底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考核评价方式
(一)日常考核。

党组纪检组办公室通过调研、检查、交办事项、听取工作汇报等多种方式,掌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年终报告。

按照要求,各二级单位要对照考核评
价内容进行总结,形成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书面报告,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报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

(三)现场考核。

党组纪检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对部分二级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座谈测评。

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条“两个责任”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级,根据各二级单位“两个责任”考核成绩确定。

分别对应90分及以上、89~80分、79~70分、69~60分、59分及以下。

考核成绩= 指标得分×考核系数。

第十一条指标得分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各项考核要素加总得分。

第十二条考核系数分为1、1.05、1.1等次,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根据单位的资产规模、所属企业和干部员工数量、风险防控难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考核分数加总平均形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用于各二级单位党组(党委)及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监督责任考核分数用于二级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视情况降低一个及以上考核等级:
(一)本级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本级班子成员和本部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
(三)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案件和对集团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纪问题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责任考核评价结果视情况降低一个及以上考核等级:
(一)本人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本人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
(三)分管部门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章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二级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作为二级单位年度考核评级、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作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年薪、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下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推荐参加年度考核评优评先。

第十七条监督责任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监督责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绩效年薪、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二)监督责任考核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下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得推荐参加年度考核评优评先。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集团公司党组审定,并向业绩考核部门和各单位反馈。

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应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反馈意见,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评价所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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