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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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养老机构行政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
1. 养老机构各类文件、资料、图片、录音、录像等行政档案。
2. 老年人入住登记、健康档案、服务记录、费用缴纳等个人信息档案。
3.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报告、考核评价等内部管理档案。
4. 机构与政府、社会团体、企业等外部单位的往来文件、协议、合同等外部联系
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
1. 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2. 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3. 机构档案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
1. 收集:各部门在文件、资料、图片、录音、录像等形成过程中,应按档案管理
要求进行收集。
2. 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形式、性质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3. 编号: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统一编号,便于管理和查询。
4. 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及时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
1. 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2. 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机构内部和外部需求,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3. 档案保密:对涉及老年人隐私、机构秘密等档案,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六、档案销毁
1. 档案销毁前,需经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档案销毁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销毁安全、合法。
七、监督检查
1. 机构领导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机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