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虞河下游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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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虞河下游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虞河下游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昌邑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山东省潍北农场:虞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是虞河水污染治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

目前,该工程已竣工并移交沿河市区(包括有关市属开发区和潍北农场,下同)管理。

为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现就加强虞河河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虞河河道(以下简称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沿河市区、市属开发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机关。

市级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虞河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和涉河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查批准。

沿河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河道堤防、防汛路面的日常维修、岁修、大修与抢修,组织河道防汛抢险,确保辖区内河道行洪安全和工程安全;依法管理河道岸线和堤防工程,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并对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

(三)沿河各单位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四)山东省潍北农场参照沿河市区对本辖区内的河道进行管理。

二、河道管理及保护
(一)河道管理。

1.虞河下游的整治与建设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满足二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2.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3.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沿河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须由河道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4.河道内修建各类水利工程要符合北部水网建设总体规划。

沿河市区、市属开发区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进行河道整治工作,须经市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5.涉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沿河相关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管理机关初审,并经市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安排告知相关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级河道主管机关。

(二)河道保护。

1.堤顶路面作为防汛专用公路,要设立限宽墩等设施和标识,非因防汛抢险,不允许大型载重车辆通行。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修建阻水的围堤、渠道、道路,修建房屋、盐田,挖筑渔塘或者修建其他建筑设施;(2)采砂、取土、开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3)围垦河堤、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4)放牧和设置拦河渔具;(5)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存放物料等。

3.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4.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三、责任落实
河道管理与防洪工作实行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制。

沿河各级政府是所管辖区域的第一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沿河各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道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承担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自然生态平衡的义务。

二ΟΟ九年十月三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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