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08.23
•【字号】吉科发规〔2019〕255号
•【施行日期】2019.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
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23日附件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高项目
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过程管理遵循依规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减少干扰、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研究进展、内容调整、重大问题处理等过程管理。

第四条规范过程检查。

对项目执行过程检查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每年针对过程管理最多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对重大事项督查、专项审计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对相关中介机构、推荐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条厅党组会负责审议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厅务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终止或撤销等事项审议,以及其它应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分管业务处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期调整、参加单位调整、项目参与单位间经费分配调整、整改处理意见的审定,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调整意见初审,项目结题、终止、撤销意见初审,以及其它应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综合,与各业务处室、省财政厅的总体沟通、协调等事项。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会同业务处室提出项目终止、撤销意见,配合省财政厅回收经费等事项。

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相关领域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执行期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调整,参与单位间经费分配调整,项目结题、终止、撤销,问题整改等有关事项。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诚信问题处理等事项。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协助发展规划处管理“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按照项目过程管理中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进展管理
第六条项目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是项目负责人应尽的职责。

项目负责人每年应按照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安排,在信息系统上填报项目的进度、进展(完成、未完成、取得重大突破)和项目经费(计划拨款、单位自筹)到位与支出情况,对未完成计划进度或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填报简要文字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报告的填报。

第七条原则上,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普遍性过程检查,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

第八条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最多开展一次过程(现场)检查。

禁止在项目执行期内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第三章项目调整管理
第九条项目未按计划实施,需调整项目内容或延期、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执行期原则上最多延长1次1年,需调整项目执行期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需调整项目参加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间分配经费的,应由项目承
担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需调整项目负责人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能调整。

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务会审议。

第四章重大问题处理
第十四条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经费未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废业、注销、破产、失联等重大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或推荐机构应及时向相关业务处室报告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对于项目经费未及时拨付到位的,业务处室报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协调财政部门督促相关地方管理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对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的,可采取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撤销项目等措施。

第十七条对需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务会审议。

厅务会决定撤销的,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协调财政部门追缴全部经费。

对不能追缴经费的,保留追缴权力。

厅务会决定终止的,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党组会审议。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根据厅党组会审定的回收经费额度,协调财政部门追缴剩余经费和不合规经费。

第五章惩戒处理
第十八条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科研人员及项目承担单位,予以减责或免责。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有关管理办法处理,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审核项目进展相关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证明的,按有关管理办法处理,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论证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提供虚假评审意见的,按有关管理办法处理,纳入诚信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业务处室报分管厅领导确定,重大事项应报厅务会或厅党组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吉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