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无标底招标的风险分析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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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无标底招标的风险分析及措施
本文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无标底招标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供同行参考。

标签:工程量结算控制
1 无标底招标存在的风险
无标底招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

同所有的风险一样,这种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能控制并尽可能将可能发生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无标底招标中,投标者的不正当行为导致了招标风险,这些不正当行为有:
(1)挂靠。

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单位要竞标,须有建设单位要求的相应资质。

一些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便采用挂靠到有相应资质单位的形式,业内称之为“挂靠”。

挂靠双方经过协商,需求方获得“相应资质”,供给方则获得资质“使用费”或者“管理费”。

(2)陪标。

在招标以前已经定好了谁中标,再由这家公司找几家公司陪标。

甚至其他公司的标书也是由这家公司做好,然后拿到陪标公司去盖章、签字。

(3)投标单位串标。

无标底招标,招标人不设标底,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后,按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算术计算确定基准价。

(4)“钓鱼工程”。

投标单位采取低于成本价报价中标,然后采用索赔或偷工减料来完成项目。

“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

有些投标单位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

(5)围标。

在某一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同一个投标者挂靠几个施工企业,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的一种违法行为。

不管评标结果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后真正的承包者都是同一个老板或包工头。

2 无标底招标的风险回避及完善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本身就是一个趋利避险,对风险进行识别、估计和控制的过程,我们应该根据每一种风险的具体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分别采取防范、减少、分散这些风险的对策措施,并建立风险评估、监控管理技术系统和风险责任制,使风险达到平衡
2.1 招标人的措施与对策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无标底招标对招标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并存。

一方面招标人通过精心组织可能选择到理想的工程承包商。

另一方面,这种招标模式对招标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人承担了较传统条件下更大的风险。

2.1.1 避减风险策略
(1)加强资格预审。

标底虽然具有种种弊端,但其重要的筛选和过滤作用仍然不容忽视,招标人通过标底能够预见拟建工程的造价并有较强的控制力。

(2)评标方法。

评标和定标是招标工作中的核心环节,制定规范严格和符合工程项目实际的评标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预控机制。

无标底招标并不是招标人不编制标底或是不制定标价,恰恰相反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通过踏勘
现场、分析图纸资料和研究外部环境等,制定完善和有效的预控机制。

编制适合工程实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规范、合理和科学。

针对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制定关键部位、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措施。

编制主要或重要设备、材料的需用量计划。

(4)严格审查投标文件。

招标人通过审查各投标文件,如:总报价相近,其中各项报价是否合理,有没有合理的解释;总报价相近,其中数项报价是否雷同;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是否相同是否能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

2.1.2 转移风险策略
做好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如: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招标人也及时办理工程保险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无标底招标,特别是在合理低价中标或最低价中标条件下投标人不履行合同的风险可能性大大提高。

需要说明的是,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虽然都是转移风险的重要方法,但是它们的根本性质是不同的。

首先,工程担保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即业主、承包商和保证人;而工程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通常不涉及第三方。

工程担保是由被担保人向担保人交付费用,通过担保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保障他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工程保险则是通过投标人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其次,在工程担保中,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根本目的并非为了转移风险,而是为了满足对方要求提供的信用保障;而在工程保险中,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

第三,同样作为投保人,保险没有选择性,只要投保人愿意,都可以被保险。

担保则不同,它必须通过资信审查、评估等手段选择有资格的委托人。

因此,在发达国家,能够轻松地拿到保函是有信譽、有实力的象征。

而在工程保险中,当投保人出现意外损失时,保险公司只需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无须承担其他责任。

所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在风险管理中其实是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的,必须同时推进。

工程担保涉及的业务范围较广,仅靠建设部门的推进,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将其引入全部的工程建设领域。

至于工程保险,我国目前虽已开设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但真正投保的工程却不多。

2.1.3 补偿风险策略
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人竞争激烈,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招标人除了在合同条款上下功夫,日后不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外,还应加强索赔管理,必要的时候进行反索赔。

2.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措施与对策
(1)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和法规。

要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必须完善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和法规,对无标底招标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系统的制约,才能实现无标底招标的最终目的。

相关的法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加强:有关无标底招标相关市场的法律规定;制定明确统一的无标底招标程序和试行办法;对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办法明确规定;有违反无标底招标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等。

(2)完善工程造价体系。

无标底招标要求建筑市场特别是建筑招标市场的市场化程度相当高,其标志就是企业行为应完全是市场化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企业的生存发展基本上由市场把握。

(3)完善评标、定标办法。

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与有标底招标评标办法有很大不同。

评标方法有一定的时期特色,在实际操作中有多种变化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适宜的实施细则。

(4)改进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多种形式,如确定数量、暂定数量、参考数量等。

不同的工程量清单适用于不同的合同形式,如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以及单价合同形式。

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获得的利益不一样,而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

(5)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现在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将建设领域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归结为推行无标底招标投标制度,因为无标底招标投标制度使得中标价下浮,承包商为了节省成本,避免亏损,挺而走险或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笔者认为工程中标价与工程质量没有必然联系,即使中标价很高,也不可能就此指望工程质量一定好。

因为进一步分析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图而不再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

(6)建立健全工程担保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担保是保证人应工程合同一方
(委托人或被保证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做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保证人不愿履行合同或支付债务,以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时,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债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为中国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创造条件,促进中国招投标制度转向最低标中标的原则,绕过难以确定的成本价,极大地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帮助和鼓励中国建筑业企业以健康的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7)建立施工企业内部定额,形成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报价体系。

施工单位应该建立自己完善的企业定额和能很好反映市场状况的市场情报体系。

许多的建筑企业因尚未形成能够表现本企业技术资源优势,先进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不能明显体现建筑企业个性特点和市场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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