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知识点-从法考主观题教材挖掘的22个商法客观题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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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考主观题教材挖掘的22个商法客观题考
点
知识点1.法人设立中的债权债务
1.法人成立的:
⑴法人承受。
⑵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第三人有权选择。
⑶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进行的,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非善意即知情)签订合同,由发起人承受。
2.法人未成立的:
⑴设立人承受,
⑵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知识点2.出资瑕疵责任
1.补足或返还
⑴出资不足与出资不实
补缴连带(对公司。
发起时股东。
增资时过错董高是相应责任)+补充赔偿连带(对债权人)+违约(对股东,仅指有限公司)。
⑵抽逃出资
返还连带(对公司,协助人包括其他股东、实控人、董高)+补充赔偿连带(对债权人)
2.限制新剩利
对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解除股东资格
⑴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合理期限)
⑵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4.股东不得以劳务、信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知识点3.股东资格继承
1.股份公司,当然继承
2.有限公司,章程除外
3.普通合伙,协议决议
4.有限合伙,没有疑义
知识点4.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实际股东)、冒名股东
1.股东身份。
⑴是否股东看名册,能否对抗看登记。
⑵实际转名义,过半数同意。
2.股权代持协议。
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效。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⑴第三人参照善意取得
⑵实际股东损失,名义股东赔偿
4.债权人请求公示股东补充赔偿。
⑴公示(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⑵公示(名义)股东向实际股东追偿。
5.被冒名股东不拒任何责任。
知识点5.出资方式及其股东资格
1.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
2.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股权有效,应当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其股权,所得价款依法由国家予以收缴(货币占有即所有)。
3.以违法犯罪所得的房产出资:股权无效,该房产由国家直接收缴(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但是如果继承上一辈违法犯罪所得的房产出资,公司可以取得产权。
4.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出资:⑴责令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⑵从其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5.以股权出资:⑴符合可转、无负、手续、评估四条件⑵责令采取补正措施或委托评估
知识点6.转让瑕疵股权
⑴受让人知应知,连带责任
⑵受让人不知,①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股东协议,原股东担责②合同继续有效,自己担责
知识点7.公司担保
1.外保章定股董决。
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控人)法定股东决,关联股东要回避。
2.公司董事、经理违反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知识点8.股东代位诉讼
1.董监高他害公司
2.交叉书面申请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起诉
3.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⑴拒绝起诉⑵一三十日内未起诉⑶情况紧急。
4.利益归公司。
股东(部分)胜诉,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知识点9.董高同业竞争相对禁止
1.未经股东会同意
2.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包括兼职董高)
4.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知识点10.破产企业董监高禁止高薪
1.非正常收入⑴绩效奖金⑵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2.董监高返还财产
3.返还的绩效奖金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4.返还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5.返还的高于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知识点11.董事会和监事会
1.董事会
⑴有限公司3~13,股份公司5~19。
⑵不设会,则设执行董事。
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可以罢免总经理。
2.监事会
⑴不得少于3人,必须有不低于1/3的职工监事。
⑵不设会,可设1~2名监事。
⑶监事会或监事只能提议罢免董高。
董高不得任监事。
知识点12.股东权利
1.查帐权
⑴法定权利,不得剥夺。
⑵书面请求,说明理由。
⑶公司有合理根据,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并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⑷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
⑸股东知情权之诉。
⑹起诉时是股东或者虽不是股东但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利润分配请求权
⑴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⑵一审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⑶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票会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除外。
(一般有分配决议才可提,特殊无分配决议也可提)
3.股权收购权
⑴分转五合散(无分配决议也可提)
⑵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协商。
⑶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
知识点13.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之诉
1.决议不成立。
⑴未开会⑵未表决⑶表决基数不合⑷通过比例不合⑸其他。
2.决议可撤销。
⑴决议程序违法违规违章⑵决议内容违章。
3.决议无效。
决议内容违法违规。
4.被告是公司,撤销原告是股东,无效不成立无限制。
5.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知识点14.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
1.都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并还要签订合并协议。
2.都必须10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报纸上)。
3.合并和减资,都必须30日内(接到通知)或45日内(未接到通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知识点15.股东or债权人
1.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按照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予支持。
2.当事人不得因此主张是债权人(借贷人)。
知识点16.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17.普通合伙企业一般
1.普人可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合伙协议。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效连带责任。
即使有约定,也不得对抗债权人。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即使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
5.合伙企业一致决事项:改名改地改范围,变人变钱变协议。
知识点18.普通合伙企业之担保与出质
1.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对债权人有效,合伙企业可追究合伙人的过错责任。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无效(一致决),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赔偿(与物权法异)。
(有人自己决定,除非协议约定)
知识点19.有限合伙企业退伙类型
1.约定退伙。
约定有合伙期限。
约定一致难继续。
2.随时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
提前30应通知。
3.当然退伙。
人死了,钱没了。
4.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过错行为。
有异议,30日内起诉。
知识点20.夫妻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1.一致同意,成为合伙人。
2.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人。
知识点21.有限合伙企业
1.表见普通合伙人。
⑴第三人有理由想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⑵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可以除外约定。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有人转普人,普人转有人的责任承担规则:前无限,后身份。
5.有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普人外转一致决)
知识点22.破产企业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无作为视同解除。
2.债务人经诉裁执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有效。
除非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若该笔债务在破产申请前已经到期的,则该个别清偿有效。
除非该清偿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
(半年前清偿有效)
4.债务人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⑴原权利人无法取回
⑵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⑶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共益债务清偿。
5.行使抵押权的时间,在破产宣告后方可。
6.补充申报的债权,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并要承担补充申报的审查确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