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闻报道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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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新闻报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新闻报道质量,充分
发挥新闻报道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服务人民群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新闻媒体、新闻宣传部门及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新闻报道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坚持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生动性,服务大局,服务人民。
第四条新闻报道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性原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三)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事物,坚决抵制虚假报道、低俗之风;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新闻报道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闻报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新闻宣传部门具体负责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
责包括:
(一)制定新闻报道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新闻报道选题和采访活动;
(三)对新闻报道进行审核、把关;
(四)对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新闻报道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第七条县新闻媒体负责具体实施新闻报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策划、组织新闻报道;
(二)开展新闻报道采访活动,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编辑、制作新闻报道稿件,保证新闻报道的质量;
(四)及时、准确地发布新闻报道;
(五)对新闻报道进行跟踪报道和后续报道。
第八条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新闻报道业务,具备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采编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新闻报道选题与采访
第九条新闻报道选题应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十条新闻报道选题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选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新闻报道采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事实,客观公正;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被采访者;
(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被采访者隐私;
(四)注重新闻价值,提高采访质量。
第十二条新闻报道采访应严格按照采访计划进行,确保采访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新闻报道采访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县新闻宣传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章新闻报道审核与发布
第十四条新闻报道稿件应经过以下审核程序:
(一)编辑初审:对稿件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稿件符合新闻价值、政策导向和报道要求;
(二)编辑复审:对初审合格的稿件进行进一步审核,确保稿件质量;
(三)部门审核:对稿件进行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等方面的审核;
(四)领导审批:对审核通过的稿件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五条新闻报道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准确,确保新闻报道时效性;
(二)注重实效,提高新闻报道影响力;
(三)规范发布,确保新闻报道质量;
(四)严格保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第五章新闻报道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县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新闻报道工作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
(二)编造、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他人隐私的;
(四)违反新闻报道职业道德,损害新闻媒体声誉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县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