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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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矿井水灾事故,保障煤矿职
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矿井水灾事故
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的责任
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落实预防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章预防措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调查,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预防水灾事故提供依据。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编制矿井防水治水设计,明确防水治水措施、目标和任务,确保矿井水灾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井水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水文地质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患。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矿井涌水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矿井排水系统,确保排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矿井防突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矿井老空水管理,采取措施防止老空水溃入工作面,造成水灾事故。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引发水灾。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矿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矿井水灾事故预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井水灾事故应
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物资。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
援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矿井水灾事故,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减少损失。
第四章监管与考核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井水灾事故预
防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对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水灾事故预防
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工作情况,接受政府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制度,导致矿井水灾
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矿井
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不符合本制度的,应当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