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琼财监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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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琼财监处〔2022〕5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琼财监处〔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琼财监处〔2022〕5号
海南中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4号)、《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琼财监〔2021〕550号)等文件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自2021年8月26日至10月31日对海南中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现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一、检查结论
(一)履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
1. 货币资金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北京金杜(三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479号)、《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368号)、《海南美豪利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406号)、《重庆捷讯特精密塑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CQ029号)、《贵州辉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CQ016号)等审计报告底稿中,存在未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结算清单、未履行银行函证程序、未履行现金盘点程序等问题。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 应收应付款科目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北京金杜(三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479号)、《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368号)等审计报告底稿,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存在未编制函证明细表,无法确认函证范围以及函证范围中是否已对所有往来单位履行函证程序等问题。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
21号)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 固定资产、存货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
《北京金杜(三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479号)底稿中,未对固定资产履行监盘程序;《海南省水务厅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中正联合专审字〔2020〕第0798号)底稿中,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确定缺乏计算过程,确认依据不足。
《海南美豪利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406号)底稿中,对存货只实施监盘,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未核对报废的固定资产。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的规定。
(二)审计底稿不规范
1. 财务报表及附注均无被审计单位签字和盖章
《北京金杜(三亚)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479号)、《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368号)、《海南美豪利投
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406号)、《重庆捷讯特精密塑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CQ029号)、《贵州辉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CQ016号)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均无被审计单位签字和盖章。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 缺少综合类审计工作底稿
《海南美豪利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0〕第0406号)、《重庆捷讯特精密塑胶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CQ029号)、《贵州辉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CQ016号)等底稿中,缺少审计计划、风险评估测试、审计小结等综合类审计工作底稿。
3. 未编制底稿目录及相关索引
《海南省水务厅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中正联合专审字〔2020〕第0798号)等底稿较为混乱,未编制底稿目录及相关索引。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
重大职业判断”、第十一条“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
中正联合所注册会计师张巨航、陈亚南(因年龄超过70周岁于2020年7月6日被省注协注销注册)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量分别为413份和328份,平均0.88天、1.11天出具1份审计报告,显示中正联合所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方面存在缺陷,张巨航、陈亚南承接承做了与自身执业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检查组抽查的17份审计报告中,张巨航、陈亚南共同签字的有10份,其中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出具不同审计意见的有5份,履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有3份。
张巨航、陈亚南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的规定。
(四)未真实完整录入相关报备信息
1. 两个系统的报备数量不一致
中正联合所注册会计师张巨航、陈亚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量分别为413份和328份,而在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报备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量分别为395份和310份。
2. 业务报备归类不正确
中正联合所2020年度在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中报备“审计”事项的数量为395份,报备“其他”事项中有419份实际为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或专项
审计)、占全年审计报告数量814份的51.5%;2021年1至6月在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报备“审计”事项的数量为227份,报备“其他”事项中有254份实际为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或专项审计)、占上半年审计报告数量481份的52.8%。
3. 报备的审计意见类型有误
中正联合所留存的《海南观澜湖华谊冯小刚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402号)、检查组从委托单位调取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无法表示意见”,但在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报备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万红、孙格力。
4. 报备的报告出具日期有误
中正联合所留存的《海南省水务厅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中正联合专审字〔2020〕第0798号)、检查组从委托单位调取的审计报告的出具日期均为2020年9月9日,但在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中的报告出具日期为2020年7月3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巨航、陈亚南(因年龄超过70周岁被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0年7月6日注销注册)。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后6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其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琼注协监〔2014〕8号)第十二条“事务所应真实完整录入相关报备信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和第十三条“事务所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进行业务防伪报备,应当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管理”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关于履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责成中正联合所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补充完善审计证据,严格把控、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二)关于审计底稿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成中正联合所切实加强业务质量控制,将审计程序有效记录于审计底稿,严把复核关,确保审计底稿质量。
(三)关于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97号令)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规定,责成中正联合所限期整改,在业务承接时考虑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统筹安排、合理委派审计人员,确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
(四)关于未真实完整录入相关报备信息的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一条、《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琼注协监〔2014〕8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责成中正联合所限期整改,对在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报备有误的审计意见类型、报告出具日期等信息重新录入报备,确保报备的业务信息真实完整。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厅监督检查与内审
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