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费流程说明
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设施,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和环境保护的成本分担。
为了更好地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收费标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质量,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污水处理厂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其运营成本。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设备更新、人员工资、电力消耗等各项成本。
因此,收费标准需要合理反映这些成本,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和设施维护。
其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用户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工业企业和居民家庭的污水排放量和水质情况会有所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用户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样既能保证公平合理,也能激励污水排放单位主动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改善水质。
另外,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环境保护的需要。
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不仅仅是为了处理污水,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和水资源。
因此,收费标准可以设置一定的环保税或者附加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工作,以及对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和奖励机制。
最后,收费标准还应当注重透明公开和监督管理。
污水处理厂
的收费标准不应该是黑箱操作,而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可
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立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的
公开透明机制,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标准的执
行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运营成本、用户差异、环境保护和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其合理性和
公平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质量。
环境保护排污收费的内容与程序
环境保护排污收费的内容与程序1、环境保护排污收费的内容(1)污水排污费项目(内含69个单项);法律依据:①《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2)废气(粉尘)排污费项目(内含45个单项);法律依据: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3)煤粉二次扬尘收费;法律依据:①《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根据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
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制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排污申报登记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和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排污申报登记后,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登记表》。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按环境监察部门核定数据征收。
五、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核定环境监察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和按优先次序根据委托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类比测算数据等多种途径核定排污者实际排污情况,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如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环境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建筑施工单位既有委托监测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以噪声分贝值高的数据为准。
排污收费~环保税(胡星明)
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审核的内容和方法: 3、现场核查 所有的内容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生产情况,产品、产量、原料、辅料、 燃料 生产计划 如果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对象,应按照要求 进行处理
排污费征收程序
(三)污染物排放量核定
每月或每季末10日内,核定排污者该时段内排放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下发《排污核定通知 书》。
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2、申报登记时限 正常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变更申报:变更、调整前15日或紧急 改变后3日内; 新、扩、改建和技改试生产前3个月; 建筑噪声在开工前15日;
排污费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3、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2)生产工艺示意图; (3)废水排污情况; (4)废气排污情况; (5)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 (6)环境噪声排放情况。
排污量核算
产污系数:生产某单位产品所产生的污染物的量, 称为污染物产生系数(简称产污系数)。产污系 数是指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生产单位 产品或产生污染活动的单位强度所产生的原始污 染量。 排污系数:生产某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 称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称排污系数)。排污系 数是指在上述条件下的产污量,经污染控制措施 削减后或未经削减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 量。
排污量核算
利用排放系数可以方便地根据产品产量或生产规 模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 G= KM 式中:K――污染物排放系数 M――产品产量 G――污染物排放量
三、排污费计征原则
(一)污水排污费的计征原则
1. 排污就收费, 08年新水法已无超标准加收一倍排污费; 2. 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污染当量数最大的三个因子) 3.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 4.污水进入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收 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5.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不超标不收费,超标加一倍收费 的原则;(COD、BOD、TOC;SS;大肠菌群) 6.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排放量收费的原则; 7.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同类污染物或相关污染物的不同指标不应 重复收费的原则;( COD、BOD、TOC;大肠菌群数和 总余氯)
(2014版)排污费内容及计算
排污费(废水、废气、噪声)目录一、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一).文件(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四).排污费计征原则二、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水排污费类概念(二)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三)排污费的计算三、废气排污费的计算(一)废气排污费类的概念(二)废气排污费的计算四、噪声排污费的计算(一)超标噪声排污收费的规定(二)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一).文件: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内容共有六章。
第一章总则,该明确了收费对象、收费条件、管理部门、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原则;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五章法则;第六章附则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申报核定→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和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技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2)生产工艺示意图;(3)用水排水情况;(4)废气排污情况;(5)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6)环境噪声排放情况。
四).排污费计征原则1、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
3、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
对同一排污口排放多种污染物的,应按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进行从大到小排列,然后按排污量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计征污水排污费和加一倍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如排放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氟化物等4种污染物时收前3项)。
4、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收费的原则。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污水排污费是指对污水排放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控和管理,并按照一定的标
准征收费用的制度。
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保障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水治理和减少污染排放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排放单位的污水种类和排放量来确定。
不同种类的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应当根据污水的种类和性质进行分类征收,比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等,针对不同的污水种类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
同时,排放单位的污水排放量也应当作为确定征收标准的重要依据,排放量大的单位应当缴纳更高的污水排污费,以激励企业减少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其次,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考虑到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和治理成本。
不同
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存在差异,一些地区的水环境已经严重受到污染,治理成本较高,因此需对这些地区的排放单位实行更严格的征收标准,以鼓励企业减少排放、提高治理效率。
同时,对于水环境质量较好的地区,可以适当降低征收标准,以促进企业在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兴业。
另外,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与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挂钩。
环境管理水平
较高的企业应当享受一定的减免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环境治理投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以减少污染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
总之,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科学,既要考虑到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又要兼顾水环境的质量和治理成本,以达到促进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目的。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完善和科学的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推动我国水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排污收费制度
1.提出和试行阶段(1979-1981年)
• 1978年12月,中央批转了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 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
• 1979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 费制度。
2.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
(二)排污收费基本程序
申报登记审核
排污收费计算
1
2
排污申报登记
3
4
申报登记核定
5 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5.排污费征收
(1)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与公告
•根据计算的确定排污费征收额,经签发后,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 纳排污费的依据。同时应建立排污收费台帐,还应采用报纸、电台、互联网及公示牌等形式向社 会公告排污费数额,接受社会监督。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kg )
b. pH 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污染当量(月 / 或季) =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t )
c.色度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色度污染当量数(月 / 或季)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 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 t 水、倍)
• 排污者拒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和诉讼,可在诉讼期满后的 180 日内可直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排污费核算
4大类、118项因子的收费项目 1.按污染介质分类 “4大类”:水、气、声、危险废物。
2.按污染物因子分类
118项因子 (1)水污染因子
65项污染物和畜禽养殖场、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等4个特征值收费项目。 (2)气污染因子
(7)对征收冷却水和矿井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 (8)对同一排污口中的COD、BOD和TOC,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9)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收费)行为。
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第三条(污水收费的性质和作用)污水处理费是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而征收的费用,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第四条(主要原则之一:污染者付费)污水处理收费应当遵循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主要原则之二:保本微利、考虑承受、公平负担)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污水处理企业保本微利、考虑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用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主要原则之三:政府的支持)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企业以及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应给予政策扶持。
在不能实行“保本微利”收费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从征收的有关税费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政府管理体制)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八条(污水处理费的构成)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有关规定核定。
税金按国家有关的税法核定,免征增值税。
利润率按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标准确定,具体利润水平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工业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为了规范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促进工业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
一、基本收费标准。
根据工业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制定了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COD排放量在300mg/L以下的,收取X元/吨;2. COD排放量在300-500mg/L的,收取1.5X元/吨;3. COD排放量在500-800mg/L的,收取2X元/吨;4. COD排放量在800mg/L以上的,收取3X元/吨。
二、超标排放加收费用。
对于超标排放的工业污水,将按照超出标准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进行加收费用。
具体加收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超标排放污染物浓度(mg/L)×超标排放量(吨)×超标排放加收费率(元/吨)=超标排放加收费用(元)。
三、特殊情况处理费用。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工业污水处理,如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污水排放、非正常生产排放等,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收取处理费用。
四、费用使用。
收取的工业污水处理费用将用于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环境监测等相关工作,确保工业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不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五、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环境监测数据,定期对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六、监督管理。
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执行将由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收费工作的公平公正。
七、结语。
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工业污水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希望各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为美丽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排污费收费标准
排污费收费标准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排污费收费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排污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一种环境保护费用,其目的在于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为了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以下是对排污费收费标准的一些探讨和建议。
首先,排污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分类制定。
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其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
比如,对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气等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可以分别制定相应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以体现其不同的环境影响和处理成本。
其次,排污费收费标准应当考虑到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实力和环保投入。
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适当降低其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以减轻其环保成本压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激励措施来鼓励其加大环保投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而对于那些环境违法排放、拒不整改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加大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以形成强有力的环境保护约束。
再者,排污费收费标准应当与环境治理效果挂钩。
即通过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来激励企业或个人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治理效果。
可以采取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对于排放浓度高、排放量大的污染物,可以提高其排污费的收费标准;而对于排放浓度低、排放量小的污染物,则可以降低其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以达到环境治理的最佳效果。
综上所述,排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实力和环保投入、以及环境治理效果等因素。
只有合理、科学地制定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才能真正发挥其引导和约束作用,推动各方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力度,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排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排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收费流程说明
一、排污收费项目附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排污收费依据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7《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8、《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9、《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13、《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10、《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87号)11、《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财建[2003]284号)12、《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03号)13、《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7]206号苏财综[2007]40号)14、《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0]306号苏财综[2010]64号)三、收费程序1、企业排污申报登记2、环保部门排污申报审核3、环保部门排污量核定4、送达排污费征收文书5、企业缴纳排污费6、环保部门银行对账7、排污费解缴国库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制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排污申报登记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和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排污申报登记后,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登记表》。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按环境监察部门核定数据征收。
五、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核定环境监察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和按优先次序根据委托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类比测算数据等多种途径核定排污者实际排污情况,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如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环境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建筑施工单位既有委托监测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以噪声分贝值高的数据为准。
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依据,种类,方法
遇到民商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依据,种类,方法一、征收排污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6、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7、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颁布<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8、江苏省按排放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二、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政策:1、收费不免除治理责任的原则2、排污费强制征收原则3、累进制收费原则4、新污染源收费从严的原则5、排污费与超标排污费同时征收的原则6、过失排污、违章处罚原则7、排污费可计入生产成本的原则8、排污费专款专用原则9、排污费的补助原则10、排污费有偿使用原则三、征收排污费的种类及执行标准││70%污染治理补助费│超标排污费│10%环境综合整治费排│排污水费│20%环保补助费││提高标高─│污││加倍───│40%部分并入20%│四项收入│罚款───│30%的环境综合整治费费││滞纳金──│30%的环保生活生产建设基金│二氧化硫─不低于90%的专项治理资金(重点排污单位) 1、排放标准:(1)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废气部分、废渣部分)》;(3)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5)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6)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7)GB3841-83《锅炉烟尘排放标准》;(8)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2、收费标准:(1)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所发(91)环监字第262号文《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1366号文《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3)废气、废渣: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4)二氧化硫: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颁布<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及流程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及流程
一、征收排污费的项目
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类排污收费项目:
1、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3、噪声超标排污费
4、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7、《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的通知》
三、征收排污费的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河北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
四、排污费征收流程。
施工现场的工程排污费(3篇)
第1篇一、工程排污费的意义1. 保障生态环境:施工现场排放的污染物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缴纳工程排污费可以促使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2.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施工现场污染物排放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缴纳工程排污费可以促使施工单位改善施工环境,降低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3. 促进节能减排:缴纳工程排污费可以促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用节能、环保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
4. 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工程排污费缴纳有助于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二、工程排污费的构成1. 排污费: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收费。
2. 环保设施建设费:用于建设施工现场环保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
3. 环保检测费:对施工现场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4. 环保治理费:对施工现场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治理,如修复受损土地、恢复植被等。
5. 环保培训费: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环保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三、工程排污费的管理1. 确定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2. 加强收费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管,确保收费合法、合理、透明。
3. 强化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工程排污费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维护环保法规的严肃性。
4. 推进环保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工程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施工现场的工程排污费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确保工程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2篇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规、政策和标准,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排放所需支付的费用。
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及企业环境统计
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环境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数据背后的规 律和趋势。
结果呈现
将分析结果以图表、报告等形式呈现,为企业制定环保措施和政策 提供依据。
04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政策
1 2 3
政策背景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政府开始推行排污权 交易政策,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政策目标
征收流程
征收流程包括申报、核定、征收、催缴和强制执行等环节。
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信息化建设,提 高征收效率。
排污收费使用
使用范围
排污收费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环 境监测。
使用监管
加强对排污收费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防止挪用和滥用。
绩效评估
定期开展排污收费使用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和使用方向。
登记程序
排污单位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环保部门提交 书面申请,并接受审核。
排污申报审核
01
审核内容
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报内容 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审核程序
02
03
审核结果
环保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现场核 查,必要时进行监测和取样分析 。
审核合格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 依法处罚。
企业环境统计调查
定期调查
对企业进行定期的环境统计调查,收集企业 在一定时期内的环境数据。
不定期调查
针对特定事件或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环境统 计调查,以获取及时、准确的数据。
抽样调查
通过抽样方式,选取部分企业进行环境统计 调查,以推断整体企业的环境状况。
企业环境统计分析
排污收费标准
排污收费标准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排污收费成为了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排污收费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一定的费用,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在我国,排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企业环保投入、推动污染减排、保障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排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来制定。
对于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和企业,应当实行更高的排污收费标准,以激励其加大环保投入、减少污染排放。
而对于低污染、低排放的行业和企业,则可以适当减免或者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以鼓励其继续保持环保成果、促进绿色发展。
其次,排污收费标准应当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环保投入成正比。
对于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免排污收费,以减轻其环保成本压力,鼓励其加大环保投入。
而对于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当实行更高的排污收费标准,以引导其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推动其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
再次,排污收费标准应当与企业的环保绩效挂钩。
对于环保绩效优秀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减免排污收费,以激励其持续改善环保工作、降低污染排放。
而对于环保绩效较差的企业,应当加大排污收费力度,以惩罚其环保违法行为、推动其改善环保状况。
最后,排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在制定排污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企业、环保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排污收费标准,增强其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排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企业实力、环保绩效和社会意见,以实现减少污染排放、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只有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排污收费标准才能够有效发挥其环境管理的作用,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减少污染排放,为构建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福建省排污费实施办法
福建省排污费实施办法(1991年10月1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公告《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已经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1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10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扩大,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缴纳排污水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应同时缴纳超标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的边界噪声标准或限值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缴纳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三条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排污收费工作。
省内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一)中央部属,省属,省计划单列的排污单位和省级以上部门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二)地(市)属的排污单位和地(市)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三)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以上3项收费总额的4%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第(一)项收费中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的20%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以及跨地区的污染治理专项基金。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噪声分贝值,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未申报的,除依法处置,并按环境保护部门测试或依据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数据收费。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复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排污收费收费依据、标准一、收费依据《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二、收费标准(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吨)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染当量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4、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的法定依据、标准及程序
一、法定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二、征收标准排放标准是排污收费法律、法规、规章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排污费征收原则、标准和方法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三、征收程序(一)、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1、申报登记1)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乌海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动申报,申报时间:每年的1月15日前,申报内容: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区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2)、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环境监察支队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根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7日内补报,逾期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排污收费项目
附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排污收费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7《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8、《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
9、《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
13、《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
10、《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87号)
11、《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财建[2003]284号)
12、《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03号)
13、《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7]206号苏财综[2007]40号)
14、《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0]306号苏财综[2010]64号)
三、收费程序
1、企业排污申报登记
2、环保部门排污申报审核
3、环保部门排污量核定
4、送达排污费征收文书
5、企业缴纳排污费
6、环保部门银行对账
7、排污费解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