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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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
配合。
第五条矿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档案收集范围: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2. 安全检查记录;
3. 事故处理报告;
4. 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5. 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情况;
6.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收集要求:
1. 收集的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 档案收集要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3. 档案收集要规范,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整理。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
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2. 对整理后的档案,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3. 对整理好的档案,编制目录,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
1. 档案保管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盗;
2. 档案保管应采用专用档案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
1. 档案利用需经矿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2. 查阅档案时,需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3. 查阅档案时,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档案;
4. 查阅档案后,应及时归还。
第五章事故处理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报告;
2. 事故调查报告;
3. 事故处理意见;
4. 事故处理结果;
5.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档案管理要求:
1. 事故处理档案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2. 事故处理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归档;
3. 事故处理档案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