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诉时效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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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案例背景
张某,男,32岁,某市人。
2010年5月,张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
某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王某于2010年6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
理案件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理,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然而,在张某服刑期间,被害人王某因家庭原因未能继续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2018年,王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
责任。
此时,张某已经服刑完毕,且已过追诉时效。
二、追诉时效问题
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本案中,张某犯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三、案例分析
1. 刑法追诉时效的适用
本案中,张某在2010年犯下诈骗罪,至2018年,已经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2. 追诉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
虽然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2018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此,追诉时效中断,张某的行为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3. 追诉时效与时效延长
在本案中,张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虽然张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但由于其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结论
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时效问题,通过分析追诉时效的适用、中断与延长,得出以下结论:
1. 刑法追诉时效的适用: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2. 追诉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张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追
诉时效中断,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3. 追诉时效与时效延长:张某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了解法律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免错过追诉时机。
同时,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篇
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张某某因急需用钱,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经过一番观察,张某某发
现邻居王先生的家中无人居住,于是趁机潜入王先生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
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得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王先生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
警方通过调查,迅速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
张某某被依法逮捕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法律规定,
张某某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追诉时效的抗辩。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追诉时效的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某某无罪。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2月,
至2015年2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时效问题。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追诉时效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2月,至2015
年2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 法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免触犯法律。
3. 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追诉时效
的规定,避免滥用职权。
4. 法律追诉时效的期限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最高刑有关,具体期限由刑法明确规定。
总之,法律追诉时效案例对于我们了解刑法规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追诉时效的重要性,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第3篇
张某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3月,张某某利用网络交友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10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案件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追诉。
二、案件经过
2010年3月,王某通过某社交网站认识张某某,两人很快成为好友。
在交往过程中,张某某以各种理由向王某借款,共计10万元。
借款后,张某某消失无踪,王某多次联系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张某某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某确实存在诈骗行为。
但由于当时公安机关对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力度有限,加之证据不足,案件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追诉。
2018年,王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张某某进行追诉。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已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无法对张某某进行追诉。
三、法律追诉时效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可能被定性为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根据法律规定,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四、争议焦点
1.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追诉时效应当从被害人发现犯罪行为之日起计算。
2. 追诉时效的中断
本案中,王某在2018年再次报案,是否构成追诉时效的中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报案行为属于法定中断事由,应当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报案行为不属于法定中断事由,追诉时效仍然按照原期限计算。
1.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某某的诈骗行为为一次性犯罪,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 追诉时效的中断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王某在2018年再次报案,属于法定中断事由,
应当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已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追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得到了宽恕。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仍可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结论
本案中,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已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追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得到了宽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仍可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关注法律追诉时效的适用,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