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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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苏府办[2010]266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
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苏府规字〔2010〕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养老服务的政策扶持工作,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认定、检查和补贴方法
一、机构认定。
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助餐点),符合苏府办〔2006〕40号文件精神,并经属地民政局认定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方可享受有关补贴。
二、实行年检考评制度。
每年的第一季度,由所在地民政、财政、社保、卫生、物价、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年检考评。
(一)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机构床位数达到申报标准。
2. 入住人员符合规定的收住对象。
3.服务人员比例符合要求。
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超过10%;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自理老人1:10,介助(半护理)1:5,介护(全护理)1:3。
4.老年人居室符合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5.上一年度发放的运营补贴用于改善老年人服务设施,组织养老护理员培训,提高护理人员工资待遇的情况。
6.年有效社会投诉、举报不超过3次。
7.各类证照齐全,服务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培训,持证上岗。
8.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筑单体设计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2.公共通道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
3.有休息室和相应的室内活动场所。
4.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5.社会反响好,老年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助餐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获得经营和卫生许可证。
2.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
3.食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能够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5.社会反响好,老年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实行民办养老机构政府补贴承诺制度。
民办养老机构要与所在地民政局签订《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承诺书》(见附件1),确保政府补贴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四、按考核实绩兑现政策性补贴。
根据服务规模、质量和老年人的满意程度,结合上述检查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公示后,按绩兑现政策性补贴。
(一)养老机构。
考核等级分为四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优秀的,全额发放运营补贴;考核良好的,发放80%的运营补贴;考核合格的,发放70%的运营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
(二)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服务老年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补贴2万元/年;服务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服务老年人数在20人以下的,视情给予适当补贴。
(三)助餐点。
开办时间在一年以上,视情给予补贴1~5万元/年,助餐点由镇(街)选定后,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条服务券的印制和发放管理
一、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负责养老援助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印制、审核、发放、兑付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援助标准:符合养老援助条件的介助老人享受450元/月的服务券、介护老人享受600元/月的服务券。
三、符合养老援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居
家养老援助、机构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社区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报街道审核经所在地民政局审批后,服务券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发放。
四、援助对象可用服务券抵用养老服务费用,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兑付。
五、经审核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援助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与援助对象及入住的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券支付的协议,定期向养老机构支付服务券。
六、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凭服务券定期到发放服务券的民政部门结算,民政部门经核准后应及时予以兑付。
七、七城区的援助对象如入住养老机构,其服务券在七城区范围内通用。
为规范管理,区民政部门应与外区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券兑付协议,明确双方责、权。
第三条敬老金的发放
百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重阳节时再给予每人1000元;90~99周岁老人每月发放不少于 100元,按月计算,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四条养老机构(组织)责任险及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一、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保险期间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机构建筑范围内或指定区域(养老机构统一安排,由机构工作人员陪同短途旅游、参加节庆活动、陪护就医等事项的区域范围内)住养、护理、活动时,由于疏忽、过失或者护理不当导致意外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前往养老机构探视、慰问老人的亲属、朋友,并在养老机构建筑范围内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居家养老护理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居家老人由于护理人员的疏忽、过失、或护理措施不当,造成老人人身伤害;护理人员在护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或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活动,如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四、赔付办法。
70周岁以上以及入住养老机构的苏州市户籍老人,如发生意外伤害,由老年人或其子女(无子女的可委托社区工作人员)持相关证明,到所在镇(街道)填写《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凭该表到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事宜。
五、保费分摊比例。
由各地的财政、福彩公益金、养老机构(组织)按4:4:2分摊,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区,由市福彩公益金、养老机构(组织)按8:2分摊。
具体由各地财政统筹安排落实。
第五条附则
一、每年第一季度,市财政根据平江、沧浪、金阊区上年度财政拨付情况进行结算,市承担30%,区承担70%。
二、介助(半护理)老人是指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介护(全护理)老人是指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见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具体由各区民政部门确认。
援助对象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规定的七种对象。
三、本操作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实行,三项保险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算。
四、本操作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承诺书(样本)
2.居家养老援助、机构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样本)
附件1
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承诺书(样本)
民政局:
年度,我单位实有床位张,入住服务对象人,收到民政部门建设补贴经费万元(大写),运营补贴经费万元(大写)。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内部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现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配备人员,规范管理和服务
;
二、严格按照《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利用本单位的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与养老机构经营相悖的活动
;
三、如擅自改变本机构用途或性质的,应全额退还民政部门给予的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经费
;
四、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改变养老机构的用途或性质的,应事先征得
民政局的同意
;
五、本承诺书,自建设补贴经费收到之日起生效
;
六、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市、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养老机构(公章):
年月日附件2
居家养老援助、机构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样本)
备注:1.申请事由、申请事项栏请在相关事由、事项旁打√即可。
2.申请人根据申请事由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该申请表一式五份,分别为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