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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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检查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价检查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物价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检查工作。
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物价检查工作。
第四条物价检查工作范围包括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物价检查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举报处理、案件查处等
环节。
二、定期检查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对辖区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定
期检查。
第七条定期检查应当突出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问题。
第八条定期检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间、人员和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检查纪律,不得泄露
检查信息。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询问了解等方式,了解商品和服
务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
三、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针对特定领域或者问题,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确保检查
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检查要求,对被检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专项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
措施予以处理。
四、举报处理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对价格违
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
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五、案件查处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者个
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协作与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物价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相通报物价检查情况,
共同推进物价检查工作。
七、总结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每次检查进行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报告物价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检查
结果和改进措施。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