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要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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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税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税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税局各级单位、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二)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民主集中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中管理;
(四)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财务责任,确保责任落实;
(五)公开透明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地税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
(三)审核和监督各部门的财务收支;
(四)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五)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六)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
(七)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配合;
(八)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单位、各部门应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和执行本单位的财务预算;
(三)审核和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
(四)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五)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六)管理本单位的财务档案;
(七)配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八)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地税局财务预算由各级单位、各部门编制,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支出;
(三)资金平衡预算:确保收入与支出平衡。

第八条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地税局工作实际;
(三)科学合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九条财务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
(二)合理编制支出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
(四)严格控制支出,严禁违规开支。

第十条财务收支审批权限:
(一)小额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一般支出,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大额支出,由局领导审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定期盘点,确保资产安全;
(三)严格控制,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置、报废、转让等手续的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核算和折旧;
(三)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报告。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应参照固定资产管理执行。

第六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地税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地税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地税局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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