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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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8.21
•【分类】其他
正文
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四年来,重庆法院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庭出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市范围内选取了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供各法院在执行中参考。

目录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
向某海等12名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系列案
某建筑劳务公司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系列案
某木材加工厂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万某诉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黄某全诉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吴某珍、余某西诉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案
胡某诉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
某实业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解除委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案
郭某勇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某物资公司诉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
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二野前委旧址、洪安祝茂荣民居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洪安喻和尚民居是研究秀山地区近代传统民居复合式四合院的珍贵实物建筑。

2010年,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二野前委旧址、洪安喻和尚民居、洪安祝茂荣民居作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登记。

2023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秀山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被违法转让,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以下简称秀山县文旅委)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致使上述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被违法转让达十余年,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秀山县文旅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出庭应诉情况
因案涉文物具有见证历史、促进文化传承等公共利益属性,案件的审理对推进文物保护、弘扬中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秀山县人民法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秀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诉讼,秀山县文旅委主任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秀山县文旅委全体执法人员到庭旁听。

出庭负责人庭前会同有关单位专题研究案件,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

庭审中积极“出声”,陈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案涉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仍未能收回的原因,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收回案涉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并在之后的工作中切实履行监督、管理、保护职责,确保文物权属合法、使用安全。

庭审后,秀山县文旅委协调有关单位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撤销了案涉三处文物保护单位转让过户时办理的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积极推动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收回工作。

典型意义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能更全面、准确掌握行政争议的根源所在,客观地认识和发现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通过执法人员旁听庭审,积极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本案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分析梳理案情、审查证据及查阅相关规范性文件,充分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

在熟悉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积极发言、主动参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真正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

庭审后秀山县文旅委积极履行行政判决确定的义务,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推动文物收回工作。

本案对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效能,保护不可再生文物资源、传承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耕地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罗某辉未经审批挂靠某建材公司,占用涪陵区南沱镇关东村六社10亩土地修建搅拌站,从事混凝土搅拌经营活动,违法占用耕地6.31亩。

因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对上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致使农用土地资源未得到有效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检察院)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上述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效保护土地资源。

出庭应诉情况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到法院后,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局长亲自出庭应诉。

庭审中,出庭负责人积极发言,主动回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就案涉违法占地查处整治情况做了详细说明,并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感谢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作为行政机关,将在各方的监督指导下切实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占地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效,有效保护耕地资源。

庭审后,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行职责,对案涉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整改,累计复耕土地6.31亩。

因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上提到的相关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维护,涪陵区检察院请求终结案件审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

“一把手”出庭应诉既能有效缩短行政争议解决中内部层级审批、汇报等工作耗时,有利于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又能消除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分歧,增加行政机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有效维护政府形象与司法权威。

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实事求是直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勇于接受法律监督,通过采取有力措施使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上的违法事实得到妥善解决,最终获
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理解并申请终结审理,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优势。

向某海等12名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系列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向某海等12名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了部分集体土地。

2023年1月,为举行“石柱县某水库建设项目”开工剪彩仪式,石柱县某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挖掘向某海等12名农户的承包地,用以平场和修建临时便道。

因上述被侵占的土地也在该水库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但未获得相应补偿,向某海等12名农户遂以土地被违法侵占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政府停止侵害并返还案涉土地。

被诉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但案涉土地已交付使用无法返还,向某海等12名农户的实质诉求是要求石柱县人民政府及时支付安置补偿费。

出庭应诉情况
石柱县副县长作为出庭负责人参加庭审,认真听取了向某海等12名农户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了解到了向某海等12名农户的实质诉求以及诉求未能实现的原因系双方对安置人员、安置人数存在争议。

为实质化解争议,出庭负责人现场联系征收部门,掌握每名农户的安置人数及安置情况,8名农户当庭表示愿意签订和解协议,4名农户对认定安置人数的依据仍持异议。

出庭负责人当庭对征收政策
进行详细解读,指出该4名农户中部分人口不予安置的依据,并承诺将在庭审后一周内与每名农户见面,当面宣讲政策答疑解惑。

最终,12名农户与石柱县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12件案件均以撤诉方式结案,取得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效果。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方式,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协商、零距离沟通,有效缓解“官”民矛盾。

本案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充分发挥“一把手”统领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既出庭又出声,不仅全程参与应诉活动,还就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出解决方案并亲自参与协调化解,体现了“关键少数”强烈的担当意识和为民情怀,有效缓解了群众的对立情绪,最终促成该起系列案圆满解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某建筑劳务公司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系列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等四人在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工程分别从事木工、杂工等工作。

2022年,王某等四人在该工程工作中受伤后以某建筑劳务公司为用人单位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渡口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大渡口区人社局经调查审核后于2023年2月至3月分别作出工伤
认定决定,认定四人均为工伤。

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于2023年8月2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庭应诉情况
王某等四人系列案件基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引发,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的对劳动关系有争议,还涉及分包转包等问题,情况较为复杂。

庭审前,大渡口区人社局确定副局长作为出庭负责人,主动与大渡口区法院取得联系,并告知该工程项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十余名受到工伤的劳动者均关注本系列案件的审理,可能引发系列诉讼甚至群体性事件。

庭审中,大渡口区人社局负责人积极发言,阐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情况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庭审后,鉴于本案的实质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出庭负责人根据大渡口区法院发出的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的司法建议,专门指定工作人员负责与总包方、某建筑劳务公司、受伤职工联系,并与劳动仲裁、工伤待遇科室等多部门协同联动,依法对受伤职工工伤待遇进行估算,最终在50天内促成用人单位与四名劳动者达成工伤保险待遇协议,某建筑劳务公司撤回四案起诉。

典型意义
重庆轨道十八号线系市重点工程项目,妥善化解该工程工伤纠纷事关劳动者的重大人身权益和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发挥负责人在实质化解争议方面的专业性、协调性优势,通过出庭出声及时沟通提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在出庭应诉中对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快速进行查漏补缺,促进相关工作规范化。

本案中,大渡口区人社局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质性化解四案行政争议,为该工程项目的其他职工和
企业提供了避免纠纷、快速解纷的具体建议,客观促进了案涉工程项目的数起工伤纠纷庭外和解,保障了该工程劳动者队伍的稳定。

同时,通过出庭应诉,大渡口区人社局发现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存在的一定的监管盲区,积极制定出台《大渡口区未参保信息反馈机制》,让辖区区属监管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达到100%,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减少类似行政争议。

某木材加工厂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左某梅受雇于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板加工工作。

2023年2月15日,左某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4月4日,左某梅在工作中被掉落的木板砸伤。

2023年9月,左某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沙坪坝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该局受理后经调查,认定左某梅构成工伤,某木材加工厂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某木材加工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某木材加工厂因失误将货款转账给左某梅,要求返还未果后,向法院递交了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材料。

同时,在行政诉讼前,左某梅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诉讼。

以上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相互交织,由不同庭室审理。

为实质化解纠纷,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以上三案统一调整至行政审判庭并由同一个合议庭负责审理。

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涉及行民交叉,纠纷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沙坪坝法院高度重视,组成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庭长和副庭长担任审判员的合议庭,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对案涉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纠纷、工伤保险待遇民事纠纷、不当得利返还诉前纠纷进行合并巡回审理,沙坪坝区人社局党委委员、分管工伤认定工作的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企业30余名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现场旁听庭审。

出庭负责人庭前认真组织研究、拟定行民案件一并化解的初步方案,庭审中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和质疑,深刻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并表示将在法院的组织下积极化解行政相对人相关的矛盾与纠纷。

最终促成双方的行政、民事、诉前纠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左某梅与某木材加工厂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兑付;不当得利冲抵赔偿金额后,某木材加工厂放弃不当得利的起诉。

庭审后,在法院的组织下,出庭负责人就地开展了工伤法律知识宣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达到了审理一个案件、宣传一部法律、教育一片群众的目的。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推动民事争议一并解决,减少“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典型案例。

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参与行政应诉和行民矛盾协同化解工作,能更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争议的根源所在,对促进行民交叉案件“一揽子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为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就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依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而且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职责,参与民事纠纷的化解过程,就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项目等具有行政专业性的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发挥了重要作
用,对行民合并审理案件中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民事纠纷化解作出了有益探索,对类似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万某诉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万某系云阳县黄石镇某村村民,其在该村租赁1300余亩集体土地和村民承包地从事果园经营及鱼塘养殖。

2017年开始,郑万高铁、江龙高速、黄石高铁新城等重点建设项目对黄石镇部分村组土地进行了征收,万某租赁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云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石镇政府)对被征地的集体和村民进行了土地和安置补偿,但未对万某承包果园的经营损失进行补偿。

2023年,万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云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黄石镇政府补偿果园经营损失109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利息。

出庭应诉情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万某就本次征收事项还涉及行政协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多个行政纠纷。

补偿项目除果园损失外,还包括鱼塘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活鱼处置等多个对象。

本案诉讼后,万某很可能还会提起其它补偿诉讼。

本着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云阳县法院向云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黄石镇政府分别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要求行
政机关指派熟悉案情的分管负责人参加诉讼。

云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黄石镇政府分管征收补偿的党委副书记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两位出庭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案涉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围绕本案争议的果园损失是否应当补偿、补偿标准及金额等发表了意见,并在法庭主持下就万某可能提起诉讼的行政协议争议及鱼塘补偿提出整体调解方案。

万某对行政机关能够直面问题指派负责人出庭发表意见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所感动,当庭同意调解,撤回行政诉讼。

庭审后,出庭负责人和万某一道,就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行政机关于当日履行了补偿职责,相关问题也得到有效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质化解和预防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使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减少行政争议发生,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直面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歧和矛盾,赢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本案中,万某虽仅对果园损失提起诉讼,但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涉及多个补偿对象、多个行政争议,出庭负责人通过“出庭”“出声”“出方案”,一揽子解决万某相关潜在问题,对于个案的妥善处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均具有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黄某全诉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黄某全退休前系永川某职业学校教师。

1982年4月至1987年8月,黄某全先后在黔江多所学校代课。

之后又经历了三年求学,毕业后在黔江卷烟厂短暂从事工作。

1990年11月,黄某全任教于黔江某职业学校。

其中,1990年11月至1991年7月,任教但未签订聘用合同;1991年8月,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

1994年3月,黄某全从学校辞职。

后来,黄某全补缴了1998年5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08年1月任教于永川某职业学校直至退休,该校从2008年5月起为其缴纳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2023年8月,黄某全及永川某职业学校向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永川区人社局)申报退休。

永川区人社局审核后于同年9月作出退休审批,认定黄某全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年8个月,起止时间为1991年8月至1994年3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5年4个月,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为2023年9月。

黄某全不服,认为从其代课开始的时间1982年4月至1994年3月期间,均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故起诉要求撤销退休审批。

出庭应诉情况
考虑到黄某全曾在重庆不同地区工作,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较为复杂,人民法院通知永川区人社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该局确定由副职负责人出庭。

庭审中,该负责人认真听取黄某全的诉请,详细阐述退休审批依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表示黄某全实质系对在黔江区工作经历的连续计算工龄问题有异议,提出共同前往黔江区进行核实确认的化解意见,得到了黄某全的当庭认可。

庭审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共同搭建跨区域府院联动化解平台,在黔江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协同开展实质化解工作。

该负责人奔赴黔江区全程参与协调化解,并提出为黄某全开通“绿色办理通道”,即由黄某全另行提出连续计算工龄认定申请,永川区人社局委托黔江区人社部门对其黔江工作经历进一步调查核实后,
依法及时作出连续计算工龄的认定。

经出庭负责人的全程参与及两地府院协同联动化解,黄某全当场撤回起诉,案涉行政争议得以妥善解决,该案被法治日报法治号进行宣传报道。

典型意义
视同缴费年限作为参保人员退休后计算养老金待遇的重要依据,认定较为复杂且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不同而存在政策差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消解当事人的怨气和误解。

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耐心倾听、正面回应相对人诉求,并针对性地提出实质化解方案,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诉求被高度重视。

庭审后,出庭负责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跨区域协调化解,努力寻求争议化解的“最大公约数”,最终促成诉求得以圆满解决,充分展现了“关键少数”参与化解行政争议的示范引领作用。

吴某珍、余某西诉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老人吴某珍、余某西系夫妻,育有余某亮(已死亡)。

邓某、余某凤分别系余某亮的妻子和女儿。

1992年5月5日,北碚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吴某珍颁发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

2010年11月2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同一房屋和土地办理初始登记,向余某亮颁发《房地产权证》。

吴某珍、余某西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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