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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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本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制定。

一、学分分类:
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学分制,按活动性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授予:
1、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举办,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专项申报,并经认可的专项备案的项目;
3、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专项备案项目;
5、获国家专利及省(部)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等。

Ⅱ类学分授予:
经单位主管部门审定组织的中医药继继续教育活动、外出进修、论著教材、学术论文、学术会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自学和其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授予办法:
已聘任初级(师)各类在职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取得20学分(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可不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已聘任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取得25学分。

在一个评审周期内(5年),县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地市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35学分;三级医院和省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50学分,并需获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低于5学分。

三、学分计算方法
1、继续教育项目
以上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其中,省级专项备案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学术会议
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
4、科研项目
5、科技成果奖
注:国家级奖获奖者排序递减1分;若同一项成果获多项奖时,按最高学分授予。

6、继承工作(Ⅱ类学分)
正式被批准为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的,每完成一年继承工作任务,可获得25学分。

如继承工作任务的学分与其他项目的学分重复,则不能重复计算,应以继承工作任务的学分为准。

7、自学(Ⅱ类学分)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有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根据自学笔记、专题综述等,经专家认定或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8、论著、译著、教材(Ⅱ类学分)
论著、译著、教材等正式出版物每1500字1学分,正式出版的影音教材每小时5学分,幻灯片每10张1学分,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9、外出进修(Ⅱ类学分)
凡到外单位进修,经考核合格,由接收进修单位按每一个月授予5学分,但每次进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10、单位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II类学分)
由单位审定并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3学分,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各科室组织的病案讨论会、临床病例讨论会、科主任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四、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1、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对象人手一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供卫生类使用),证书由本人保存。

内容包括:项目编号、名称、形式、日期、学习内容、所得学分、签章等。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后,由主办单位签章认可,作为凭证。

2、学分登记、审核由单位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并每年将登记证上的学分数汇总,经验证审核后,作为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四、本细则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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