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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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古城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古城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商户、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消防设施;
(四)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科技支撑,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古城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古城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古城消防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三)协调消防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处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
(六)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员的职责。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五)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六)及时报告火灾事故,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五)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
(六)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工作;
(二)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三)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
(四)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五)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性;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
(三)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管理;
(五)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六)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

第十五条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十六条古城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更换、拆除等应当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古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全民教育体系。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火灾预防、扑救和逃生自救技能;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五)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发生后,火灾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火灾。

第二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依法、依规、依事实;
(三)严肃、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程序:
(一)火灾事故报警;
(二)火灾现场勘查;
(三)火灾原因调查;
(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五)火灾事故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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