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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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
及时沟通,依法妥善处理。

第六条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
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投诉。

第七条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并听取了医生的解释和说明。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
内作出答复,如情况复杂,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医疗纠纷
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于医疗机构无过错的,应当向患者或家属
解释清楚整个诊治过程,取得其理解。

(二)对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
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患者或家属合理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条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
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医疗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医疗纠纷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处理医疗纠纷成绩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隐瞒病情、虚构治疗效果,或者故意制造医疗纠纷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患者或家属在医疗纠纷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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