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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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
障工程建设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拆除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工程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和考核办法,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合理估算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为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的工作,接受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程序。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并总结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