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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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18
•【字号】陇政办发〔2012〕63号
•【施行日期】2012.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2〕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社局《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陇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83号)精神,2012年全省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现结合实际,对我市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2年起,我市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礼县、西和县、成县、徽县、宕昌县五个县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全市九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纳入全省第三批试点的武都区、两当县参保率在6月底前达到95%。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到59周岁、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
由参保者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中央财政对九个县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55元;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各县区财政按缴费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缴费200元-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
(四)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本人不缴费,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70元,县级财政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
四、待遇发放
(一)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累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之和除以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老年人平均余命,也就是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的经验系数)。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工作进度
(一)2012年4月下旬,礼县、西和县、成县、徽县、宕昌县五个县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2012年6月底,文县、康县、武都区、两当县四县区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三)2012年9月底,礼县、西和县、成县、徽县、宕昌县五县参保率达到60%以上;
(四)2012年12月底,礼县、西和县、成县、徽县、宕昌县五县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全面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将按照工作进度,对按时足额完成任务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靠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工作节奏,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参保任务。
(二)规范基金监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做好制度衔接。
本意见实施时,已经按照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意见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政策以及对城乡居民带来的实惠,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针对适龄参保缴费人群和待遇享受人群对政策的关注面不同,要适当侧重宣传的重点,力求宣传工作取得实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踊跃、主动参保。
(五)礼县、西和县、成县、徽县、宕昌县等五个试点县要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甘政发〔2011〕93号)修订完善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于4月底报送市人社局。
应参保人数以实施方案数据为
准,今后不得擅自更改。
七、工作责任
(一)人社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考核验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并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指导、管理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三)其他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认工作,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注销、外迁人员等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信息、参保对象中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低保户的确认等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应增配专职人员,社区(村)要落实代办员。
(五)社保机构要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
市人社局二O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