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民政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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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民政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3.11.24
•【文号】
•【施行日期】2003.1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司法部、民政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民政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全国村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通知》),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司法部、民政部、全国普法办定于2004年2月底前对各地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意见》和《通知》为依据,按照《通知》提出的九条标准,结合各地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重点地检查督促,力争使《意见》、《通知》的精神更深入,创建活动的部署更周密,典型
示范村的落实更具体,并达到互相学习交流、共同进步提高的目的。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全面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的工作汇报,了解对有关会议精神和《意见》、《通知》的贯彻情况。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地考察三个地级市(由各地自定)。

主要了解市、县、乡对《意见》、《通知》的具体落实情况和对农村干部的培训计划及落实措施;了解3-5个村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的学习情况和九条标准的落实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组织
专项检查活动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具体组织。

专项检查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并抽调部分厅(局)主管领导担任组长。

四、专项检查的方法
通过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

五、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认真做好汇报资料、选择典型等准备工作,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

2、要把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与农村民主法治教育相结合,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落实相结合,与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表彰相结合,使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3、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参加专项检查的人员名单报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系人:成卫(010)65205817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联系人:郭正文(010)85203184
司法部
民政部
全国普法办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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