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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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在法硕联考中,民法是一门重要且内容丰富的学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以下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民法必知的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
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物需要具备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和有用性等特征。
内容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
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等条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
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三、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
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
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
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四、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和恒久性等特征。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五、债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债权类型,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侵权之债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六、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专利权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查
才能获得。
商标权需要经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七、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包括结婚的自愿、法定年龄等。
夫妻财产制度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之分。
离婚时,需要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
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遗嘱继承则依照遗嘱人的意愿进行。
八、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
原则。
在法硕联考的民法复习中,以上这些知识点是必须要掌握的。
当然,民法的体系庞大,除了这些重点,还需要对其他相关的内容进行系统
的学习和理解,多做练习题,加深对知识点的记忆和运用能力。
只有全面、深入地掌握民法知识,才能在联考中取得好成绩。
希望以上整理的知识点对大家的法硕联考备考有所帮助,祝大家都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