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辨认之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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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
FA ZHI LUNT TAN
当前我国立法中与学术界对侦
查辨认概念的界定都或多或少地存
在不合理之处。
笔者从分析不同类
型的概念入手,剖析目前侦查辨认
概念界定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侦查
辨认概念的要素,从而较为科学地
界定出侦查辨认的概念。
一、侦查辨认概念探析
在实践中,侦查辨认的概念似乎
并非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对于理论研
究来说,则是重要的逻辑起点。
笔者
认为,目前学界对于侦查辨认的概念
界定按照其所侧重的要素不同,大致
可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对象
型概念,另一种是目的型概念。
1、对象型概念
对象型侦查辨认概念,是指在概
念中明确列举出侦查辨认的被辨认对
象,相对而言更加突出被辨认对象这
一要素。
这种类型的概念在学术界较
为常见。
例如,有学者认为“侦查辨认,是
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
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及与
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或场所进行的
识别指认活动。
”这种类型的概念在叙
述上具有简明扼要的特点,指明了辨认
的组织主体、辨识主体、被辨认对象等。
但是也存在一定缺陷:如将被辨认对象
限定为“犯罪嫌疑人及与案件有关的
物品、尸体或场所”。
事实上,在侦查
实践中,被辨认对象既包括犯罪嫌疑人
和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也
包括怀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等。
其表述并不全面,没有揭示侦查辨认
的基本特征。
2、目的型概念
目的型侦查辨认概念,主要是指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通过界定侦查辨
认的目的来界定侦查辨认的概念,在
概念中侧重辨认目的这一要素。
此类
概念是国内较为通行的,多见于侦查教
论侦查辨认之概念界定
◎乔钰涵
科书以及相关学术论著中。
例如,前苏联侦查教科书中:“侦
查辨认,就是将某个人或物向证人、受
害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出示
进行辨认以便确定是或者不是同一人
或同一物的侦查行动。
”此类概念的特
点是简明精炼,开门见山地将侦查辨认
目的明确在其中,但其主要缺陷也较
为明显,不仅犯了用“辨认”解释“辨
认”重复定义的逻辑错误,而且对侦
查辨认的主体和对象等要素也未提及,
过于简略,也难以将侦查辨认与其他
侦查活动相区别。
笔者认为,需要对构成侦查辨认
概念的三个主要要素,逐一展开分析,
进行明确界定,从而构建出合理科学
的侦查辨认概念。
二、侦查辨认概念的构成要素
1、侦查辨认的主体
从广义上说,侦查辨认的主体包
括侦查辨认组织主体和辨识主体两种。
侦查辨认的组织主体是辨认活动的组
织者和主持者,其主要任务是保障辨
认的顺利进行。
而刑事辨认的辨识主
体则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正常
感知并保持感知记忆;二是具备“亲
身感知”的客观条件并且具有“再认
能力”,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由此可见,侦查辨认的组织主体
和真正辨认的辨识主体存在本质的不
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只有辨识主
体的身份才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
笔者认为,在辨认的主体范围上,应
仅包括辨认辨识主体,而不包括辨认
的组织主体。
具体包括:证人、被害
人等。
2、侦查辨认的被辨认对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第249条,侦查辨认的被辨
认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
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实践中,
侦查人员会惯性地将怀疑对象“嫌疑
人”直接等同为“犯罪嫌疑人”。
然而
确定被辨认对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
需要经历证明的过程,被怀疑的对象
并非都是犯罪嫌疑人。
在此阶段应当
将被辨认对象称为“嫌疑人”而非“犯
罪嫌疑人”,这样有利于侦查人员在组
织辨认过程中秉持“无罪推定”的法
律精神。
因此被辨认对象应表述为“嫌疑
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以此引导
侦查辨认走向理性与法治化,提示辨
认组织主体注重保障嫌疑人人权。
笔
者认为,对被辨认对象的概括列举应
为:嫌疑人的人身、以及与案件有关
的场所、物品、尸体等。
3、侦查辨认的目的
侦查学者对侦查辨认的研究主要
是从“侦查行为”角度来探讨辨认的
效能,也就是说侦查辨认的目的是侦
查人员通过组织辨认来查明是否存有
犯罪案件,又是何人作案,以及案件
发生的进展状况以及其他的情况,重
点查明的是犯罪的“线索”。
即侦查辨认的目的是:“查明案情,
确认案件性质,确认涉案客体是否与
犯罪有关”。
这样的表述,一方面表明
侦查辨认的首要目的就是“查清案件
线索”,另一方面也提醒侦查人员在辨
认过程注重“程序正当”保障“合法
取证”,并且不要将涉案的嫌疑人当作
“犯罪人”对待,注意保障辨认参与人
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笔者认为侦查辨认的概念应界定
为:侦查辨认是为了查明案情,确认案
件性质,确认涉案客体是否与犯罪有
关,而由侦查辨识主体对嫌疑人的人身
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
等进行识别再认的一项侦查行为。
参考文献:
[1]许志.侦查措施[M].西安:陕
西人民出版社,2003.
[2]胡湛蕾.我国刑事辨认制度探
析[D].广州:广东商学院,2010:10-12.
(作者:乔钰涵,西北政法大
学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侦
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