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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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指出:
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
因此,基层法院应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的助推器。
但是,目前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
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过程中许多法院领导对此项工作注视不够,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只建不用、用而不精的现象,很多法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建设信息系统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落实系统的跟踪运行,使得新系统长期处于半瘫痪甚至完全瘫痪状态,成为了应付检查的花瓶。
2、技术人才短缺。
庞大的软硬件环境再加上诸多的应用,要想使整个信息化系统安全、快速运转,必须有强大的网络管理系统和专业的网络管理人员。
而现在大多数法院的网络管理人员还不能胜任新系统、新技术的高要求,在系统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技术瓶颈。
同时,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还要求网络管理人员懂法,但是目前基层法院普遍缺少这样的复合人才。
3、应用人员水平低。
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人,但是目前,法院大部分干警还存在只要懂法、会办案就可以胜任法院工作的
思想,普遍缺乏信息技术知识,一些年龄大的干警对新技术存在畏难情绪更懒于学习,导致对信息化软件的应用和熟练程度不能达到熟练运用并服务于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程度。
二、解决信息化建设问题的建议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要充分认识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加快审判方式转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基层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把信息化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广泛宣传动员,逐步把法院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信息化建设上来。
2、增设机构,充实人员。
积极与当地政府协调,统筹考虑。
增设信息化专门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把信息网络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备纳入各级法院公务员招录计划,专门从事法院信息化工作。
3、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要从法院工作实际出发,加大全员培训力度。
通过邀请专业人员来院就案件基础信息录入、流程管理系统控制等与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进行专题授课,使全体干警熟练掌握局域网操作的基本技能、软件使用,努力提高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信息化素质。
加强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审判质效,更可以方便群众诉讼、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司法公信力。
因此,基层法院理应高举科技强院的旗帜,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
附送:
基层法院干警分类管理问题研究
基层法院干警分类管理问题研究
基层法院干警分类管理问题研究
一、如何认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法院管理是法院外部资源获取和内部资源配置的权力结构关系和运行过程。
一般来说,法院管理包括审判管理、政务管理和人事管理。
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历史文化因素是法院管理模式的主导因素。
法院管理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价值目标、权力主体、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外部权力的划分和职能配置是核心内容,权力划分决定了职能的配置,职能配置又决定着权力结构运行【1】。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就是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和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和业务建设的制度【2】。
具体而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负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等工作。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其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其负责各级人民法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以上三部分人员统称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他们是在各级人民法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
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因主要是:
法官管理要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我国法官队伍的管理目前等同于行政人员,许多法院的非审判人员占据着审判岗位,造成了案多人
少、工作压力大、工资待遇低的局面。
同时,由于法官的任免由当地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决定,容易在审判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为了提高法官素质,为实行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和法官员额制提供条件。
当前,我国法官管理体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即长期从事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相对其他行政人员在待遇和级别上很难得到晋升,容易造成法官追求行政级别的升迁而不是办案质量的提高,或优秀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的现象。
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初衷是要将真正的优秀法官留在审判第一线上,建立起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
副院长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务大都已不再独立受理案件,庭长、副庭长也不同程度地减少了各自受理案件的数量。
这些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脱离了审判岗位从事行政工作,一方面造成了既有审判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一线审判法官的工作量,影响个体案件的审判质量。
而且,法院系统内部辅助人员数额、构成配备的不合理,必然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兼顾较多的审判事务性工作,如庭前调解、收集证据、送达文书、申请司法鉴定、草拟判决文书等等。
这些工作也分散了法官审判的精力。
二、法院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 是我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也是基层法院管理的首要原则。
法院人员无论是法官还是司法辅助人员或是其他干警均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管干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用人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
党管干部的原则是
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
我国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并没有脱离党的领导,自成一统,分权管理,而是通过党组会议、党支部会议等对人事等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决策。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在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党组织部门进行分类管理。
(二)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
法院是审判机关,法官是手执法槌者,法院工作毋庸置疑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建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管理制度关乎司法改革成败。
“法官在司法权运行中的主体性决定了其在法院管理中的中心地位。
然而,由于在宏观管理体制内,法官的录用、考核、晋升、辞退依然参照公务员管理,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无本质差异,法官的中心地位无法得到有效体现,无法形成以法官为中心的人员组成结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
于是在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的情形下,各地普遍依赖增加法官数量来减轻审判压力,促使法官数量急剧上升,法官大众化导致法官素质难以控制,案件质量难以保障,司法权威更加难以获得普遍认同。
”【3】。
三、充分认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阻力。
改革需要注重改革中的利益分析,照顾到合理的利益需求,充分评估改革的各种阻力,并寻找排除阻力和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为更好地实现改革的预定目标创造良好的条件【4】。
(一)老法官既得利益可能会受损。
要真正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意味着只有审判核心部门才应配置法官,其他包括、行政综合管理、执行等从事司法辅助职能、司法行政职能、政工党务职能的人员不需要也不应当授予法官身份。
这意味着现有50%-70%具有法官身
份的法院工作人员中将失去这一身份,同时失掉的是这个身份附随而来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未来可能实现的高薪。
而如今每年进入审判的案件只见增多不见减少,如果不能有效调动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那即使剩余的30%-50%是不可能保证案件质量的,甚至不能保证法院工作持续有效的运转。
(二)年轻干警军心不稳。
年轻干警对于人员分类管理的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