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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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的
决定(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7
•【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专卖、专营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2001年3月30日发布的《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其自产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文字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现予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