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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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8.08.04
•【字号】大城发[2008]55号
•【施行日期】2008.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城发【2008】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确保行人车辆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大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大连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确保行人车辆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城市
道路挖掘及修复、道路改造和养护维修等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进行的所有施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属产权的城市主干路、城市街巷路和无主管单位的城市道路。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市政管理处是大连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现场安全警示管理工作。

对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道路施工,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交通管理,协助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监督现场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交通临时管制措施有效实行。

第五条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统一式样的原则。

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由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规定统一式样。

施工单位自制的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应当符合统一制式的要求,标识内容不准,标志、围挡破损锈蚀,警示带断裂打结等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施工单位没有自制安全警示标志、围挡的,可以临时向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租用安全警示标志、围挡。

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施工警告灯号、警示带、警示杆等。

第七条用于引导交通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式样及设置方式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标志牌面必须采用二级以上的反光膜,夜间施工需设置施工警告灯号。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按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和交警部门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设置路栏、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警示设施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在施工区域内按照下列标准设
置:
(一)道路施工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统一制式要求的闪光路障灯、施工作业标志牌、导向指示牌等发光或反光警示装置。

(二)在道路设施上的各种施工作业,要提前在施工地段车行方向前端的交叉路口设置导向分流标志。

(三)道路施工工程使用的警示标志、围挡应在施工区域两端和周边摆放,要有专人看管并同时做好交通引导。

(四)在施工作业期间,工程现场要设置并开启黄色闪光工程警示灯。

(五)在中山路、人民路和特定繁华地区的车行道挖掘施工,以及需全封闭车行道进行施工的工程,施工现场要使用玻璃钢材质红白相间的大型围挡全封闭摆放。

(六)主干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挖掘、道路抢修、养护维修等施工,工程现场要使用玻璃钢材质红白相间的大型围挡间距5米等距离摆放,并用黄色警示带或警示杆连接。

(七)街巷路挖掘和养护施工要使用铁管材质的小型围挡或安全帽间距5米等距离摆放,用黄色警示带连接。

(八)在挖掘较长沟槽影响行人正常通行时,要搭设由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统一制式要求的橘黄色临时性便桥,以供行人正常通行。

(九)道路施工全部结束后,施工单位方可收回路栏、标志等安全设施。

长距离施工现场设置的路栏、标志可分段施工后分段收回。

第十条道路维修、抢修工程车辆(含摊铺机、切削机、压路机、铲车、各种货车等)都必须设置统一颜色、统一式样的明显标志,作业时还要设置并开启黄色闪光工程作业灯。

第十一条道路工程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着统一颜色有明显反光警示标志的工作服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道路施工工程现场必须要设置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要头戴安全帽,身着有明显反光警示标志工作服,手持发光安全交通棒,具体负责施工现场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和交通引导。

各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安全员人数,但小型施工工程不得少于一名,大型施工工程不得少于二名。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工、吊销挖掘许可证和并处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围档设置管理规定》(大城发[2006]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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