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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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总则
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 职权
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2.1.9 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报告、方案、制度、决议,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2.1.10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2.1.11 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议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公司党委或报上级组织加以协调。

3 职工代表
3.1 按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3.2 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厂,部门、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分散到有关分厂、部门民主选举方能当选代表。

3.3 全体职工代表按分厂,部门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3.4 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

各级领导干部的代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的数额一般为职工总数的7%一8%左右。

3.5 为便于工作,本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大会代表具有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行使“两会”职权。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3.6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7 职工代表在公司内调动,仍享有代表资格。

原代表组应向其调入的代表组介绍情况,并参加调入代表组的活动
3.8 职工代表的权力
3.8.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8.2 有权参加公司内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内行政领导人的评议和质询;
3.8.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3.8.4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9 职工代表的义务
3.9.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3.9.2 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9.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3.10 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3.10.1 分厂、部门中层副职(含助理)和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干部,如不是正式代表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3.10.2 威孚全资(控股)子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单位委派党、政、工负责人列席大会。

3.10.3 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4 组织制度
4.1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司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组成,其中领导干部不超过40%。

4.2主席团的产生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讨论后确定。

4.3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可根据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4.4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有效。

4.5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6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7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4.8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5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5.1 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5.1.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5.1.2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5.1.3 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5.1.4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的决议;
5.1.5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5.1.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5.1.7 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他工作。

6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6.1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其单位的分工会委员会主持。

6.2 在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的职代会也应尽快召开,参加对象可根据其单位的情况适当增加。

6.3 班组、职能小组的民主管理,由班组的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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