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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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加强海关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进出口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一般信用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
3. 海关信用管理制度坚持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对各类企业实施
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企业信用等级认定
1. 海关根据企业进出口活动中的诚信表现、合规程度、安全风险等因素,对企业
信用等级进行认定。
2.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3. 高级认证企业为海关信用管理中的最高级别,一般信用企业次之,失信企业信
用等级最低。
三、高级认证企业管理
1.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以下便利措施:
(1)优先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2)优先安排进出口货物查验;
(3)优先进行实验室检测;
(4)享受海关政策咨询、培训等增值服务;
(5)在海关监管过程中,减少现场查验次数;
(6)海关在风险分析时,给予较低的评估风险等级。
2. 高级认证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海关报送进出口数据;
(3)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监管、稽查等工作;
(4)定期接受海关信用评估。
四、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1. 海关对一般信用企业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1)按照规定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2)按照规定接受海关查验;
(3)按照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
(4)在风险分析时,给予适中的评估风险等级。
2. 一般信用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海关报送进出口数据;(3)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监管、稽查等工作。
五、失信企业管理
1. 海关对失信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2)增加查验次数;
(3)限制企业参与海关相关项目;
(4)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失信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1)改正失信行为;
(2)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监管、稽查等工作;
(3)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