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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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师。
三、个人信息收集
1. 教师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 教师个人信息收集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3. 教师个人信息收集可通过以下途径:
(1)教师入职时,由教师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信息更新;
(3)教师本人申请变更个人信息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个人信息使用
1. 教师个人信息仅用于学校内部管理、教育教学、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工作。
2. 学校工作人员在使用教师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非法提供他人。
3. 学校对教师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完成工作任务所需;
(2)最小化原则:仅收集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信息;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教师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式。
五、个人信息管理
1. 学校设立教师个人信息管理专责部门,负责教师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
和保管。
2. 教师个人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归档和保管。
3. 教师个人信息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建立健全教师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3)定期对教师个人信息进行审查、更新和清理。
六、教师个人信息变更
1. 教师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应及时对教师个人信息进行变更,确保信息准确性。
七、责任与监督
1. 学校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执行情况负直接责任。
2. 学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3. 教师对个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